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學識都 人氣:2.56W

《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2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含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電梯安全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在建建築物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國土房管、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前款所稱電梯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包括電梯所有權人以及受電梯所有權人委託實施電梯管理的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衆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含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含日常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並在作業時攜帶有效許可證件。

第八條 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含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出廠的電梯符合質量要求,並提供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其技術支持;

(三)提供專業排險救援等技能培訓;

(四)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電梯選購、安裝、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電梯的.選擇、配置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二)購置有資質的單位制造、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的電梯;

(三)委託經電梯製造單位同意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並保證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四)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資料、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及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二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安排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活動的全過程實行質量自檢,並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取得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二)建立並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救援。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確保齊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電源鑰匙;

(四)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立即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十六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