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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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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天津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天津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體是納稅人,納稅人應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輔導,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日常稅收管理,負責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受理和審覈。

第五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所列範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爲單位進行清算。

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區級(含)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爲單位進行清算,各期的清算方式和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分攤方法應保持一致。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應分別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二章清算條件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最末一張銷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驗收”是指除土地開發外,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三章清算受理

第十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清算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清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清算的,向其下達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及主管稅務機關應瞭解的其他情況;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項目工程合同結算資料、項目竣工決算報表、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銷售許可證等與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複印件;

(四)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鑑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鑑證報告》(以下簡稱《鑑證報告》)及附屬資料。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清算資料後,對符合清算條件且報送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清算資料不全的,應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並要求納稅人在15日內補齊,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補齊資料後,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受理。

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原因。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清算申請,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

第十三條符合清算條件的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在3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並依據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清算審覈

第十四條清算審覈包括書面審覈和實地審覈。

書面審覈是指對納稅人報送的清算資料進行數據、邏輯審覈,審覈證明憑證和資料、《鑑證報告》的規範性和齊全性,審覈項目歸集、分攤的一致性和數據計算的準確性等。

實地審覈是指在書面審覈的基礎上,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地查驗等方式,對納稅申報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審覈。

第十五條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實行覈定徵收,並對納稅人下達清算覈定徵收通知書。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和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後,應啓動清算審覈程序,90日內完成審覈工作,形成審覈報告留存備查,並向納稅人出具清算覈准通知書,明確補、退稅金額和辦理期限。

第五章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清算後繼續銷售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