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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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爲納稅地點。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在本省境內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納稅地點。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稅源零散的,也可委託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代徵。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後30日內,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名稱、地點、規模、期限等。

第六條 凡轉讓房地產(包括預售商品房)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代徵單位辦理納稅申報,提交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包括房地產權屬證明、商品房及有償轉讓已開發土地基準價格報批表、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契約、房地產評估報告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財務資料等),並按以下規 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可按季度辦理納稅申報,在季度後10日內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發生數申報,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同計稅單位項目的商品房應分別計算申報納稅。

已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在該項目(指作爲基本計稅單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結算季度後10日內,納稅人應對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實際發生數清算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申報。該項目全部轉讓完畢時,納稅人應於季度後10日內作項目納稅申報,進行土地增值稅結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契約簽訂後的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前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委託有關部門代徵的,代徵單位應按月彙總於次月10日內向稅務機關結報土地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 計稅辦法: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進行成本覈算時最基本的成本覈算項目或成本覈算對象爲單位計徵土地增值稅。

預售商品房的,可按簽訂買賣契約的預售商品房的價款和該項目建築面積單位預算成本計算出應徵預售房的稅額,然後按實收的預售款佔其房價款的比例,計算預徵土地增值稅,項目竣工結算後,按實際成本發生數進行清算。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已竣工房產,基本計稅單位的房地產未全部轉讓的,對已轉讓並取得收入的部分,應按土地面積或房產建築面積分攤成本費用,計徵土地增值稅。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應以其每次轉讓同一項目的房地產爲計稅單位。對同時轉讓不同地點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項目,應分別計稅。

第八條 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應到縣以上(含縣級)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不論是應稅項目或是免稅項目,均應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權屬轉移手續。

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其他徵收管理事項,按《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