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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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汪泉

  20xx年8月13日

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統稱相關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的質量行爲進行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監督檢測,並開展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市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協調,組織抽查、巡查和檢測等監督檢查活動,對市(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統一建立工程質量動態監管、工程檢測等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覈合格,方可依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程質量事故、缺陷以及違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爲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的工程質量行爲;

(四)抽查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建立工程質量誠信考覈評價機制;

(八)建立相應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檢查;

(三)對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局部停工、暫停生產;

(四)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採取誡勉約談、質量誠信扣分、記錄不良行爲等措施;

(五)組織工程質量技術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培訓。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監督計劃;

(三)組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重點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相關主體的工程質量行爲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進行監督;

(五)編制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三)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工程質量問題整改完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齊全。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竣工驗收時間、地點、驗收單位以及驗收人員名單書面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就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等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爲的,應當書面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依法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四)依法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存在違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行爲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產權登記機構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部門。

第三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並依法簽訂合同,履行對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

(二)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結構安全或者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另行委託的專項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簽署確認意見;

(三)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者任意縮短合理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