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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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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金昌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交易活動,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集中採購,以及按規定應當統一進場交易的其他各類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中,依法需要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競得者的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建立統一規範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設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統一管理和綜合監督;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爲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提供場所,爲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爲政府監管提供平臺。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和監督管理應當落實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要求,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範圍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佈。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投資來源的關係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衆安全、依法應當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項目;

(二)市直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列入政府採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項目;

(四)全市統一組織的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採購項目;

(五)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項目;

(六)其他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非公共資源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交易平臺、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佈、統一操作規則、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出讓、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依法經相關部門審批、覈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進場交易:

(一)項目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覈准的;

(二)資源產權歸屬關係不清的;

(三)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擔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五)合法契約期限未滿的;

(六)項目業主單位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信息發佈、報名受理、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發售、投標文件遞交、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結果公示等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完成。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者中介機構持有關批覆文件、技術資料、委託代理協議、交易文件等材料,辦理進場登記。

第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內容、方式和規模,以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者中介機構的申請,統一安排交易時間和交易場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交易活動。

堅持精簡原則,嚴禁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程序和環節。

第十七條 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信息統一在“金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上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覈和動態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專家成員,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有特殊要求或者全市的重大項目,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由項目單位提出,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在規定的封閉場所內開展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完成評標(審)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評標委員會評標(審)之前需要清標的,應當在交易場所內封閉進行。

第二十一條 評標(審)結果作出後,經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督人員、項目單位代表簽字確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法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 交易結果通知書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複覈後,由交易項目單位發出。

交易結果通知書格式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交易主體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服務費用。嚴禁違規收費。

第二十四條 投標(競買)保證金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專戶統一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後依法返還。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應當在交易合同簽訂後3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存檔。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推行網上審批備案、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和網上競價。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彙總統計交易數據,按月向市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報表,同時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

第四章 交易監管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政策措施,決定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監督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組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二)協調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職責,檢查考覈行政主管部門進場開展監管工作情況,糾正查處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

(三)監督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活動,對重大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及交易活動主要環節開展現場監督;

(四)協調處理交易活動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訴舉報,直接負責或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督促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專家庫的監管;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三十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局、市政府國資委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職責,對相關交易項目實施有效管理:

(一)指導和協調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對市級重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項目審批覈準備案、交易過程監督、履約實施監管、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三)督促本行業主管項目統一進場交易,監督指導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派員開展現場監督;

(四)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覈和動態管理,監督評標專家抽取;

(五)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制止、糾正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六)考覈評價項目單位、投標人(競買人)、評標專家、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行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方式。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爲進場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爲相關部門開展監管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收集、儲存、發佈各類交易信息,見證交易過程,維護現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