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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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定市新出臺的《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開始實施。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保定城鎮居民購買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爲抵押物、有價證券質押,或由第三人爲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以住房公積金爲資金來源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設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遷安置房等。

第三條 貸款的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內貸款發放的審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管轄範圍內貸款的審覈和發放工作。

第五條 管理中心委託承辦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第六條 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辦理貸款業務的協議,並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貸款的資金來源是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八條 貸款的對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而確定的借款人。

第九條 貸款只能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所在單位處於繳存正常並不欠繳,可申請貸款。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內連續中斷繳存未超過3個月(含)、累計中斷繳存未超過6個月(含)且已辦理補繳;原繳存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新單位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合併計算。

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人只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於足額正常繳存狀態。(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關稅收、福利、政策優惠等條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能夠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有效足額擔保;

(七)符合申請時效要求。購買新建住房的,從簽訂購房合同及預付購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規劃部門許可證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內;購買二手房的,以房屋產權證核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使用公積金貸款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期限不應超越商業銀行批准還貸年限;

(八)借款人爲他人提供貸款第三方保證尚未解除保證責任的不能申請貸款;未達到貸款信用審覈標準的,不予辦理貸款;在貸款未結清前不能再次申請貸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資料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軍官證等有效證明和戶口薄、暫住證等有效居留證明;

(二)個人信用報告;

(三)收入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購建房資料。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和首付款票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和付款收據、稅費票據及產權證;購買單位集資、定向開發房的,提供職工與單位簽訂的購房協議及首付款票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建房資料;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拆遷安置許可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等建造手續;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翻建房屋的產權證等有關翻建手續;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質量鑑定證明和所大修房屋的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六)擔保資料。以他人房產抵押的,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房屋產權證(他項權證);以期房抵押的,須由售房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書,並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職工聯保的提供保證人及其配偶身份證明、夫妻關係證明、同意提供擔保證明;質押擔保的,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質押物。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單筆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狀況、購建住房價格及其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有以下計算貸款額度原則:

(一)貸款最高限額爲60萬元;

(二)根據房價一定比例確定的限額。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工程造價的50%,工程造價由管理中心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面積和當地平均造價具體確定;房屋登記檔案查詢證明或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貸款的居民家庭,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爲20%;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價格的80%;

(三)根據繳存公積金情況確定貸款額。貸款額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齡內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當前繳存公積金餘額總和的15倍;

(四)借款人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月收入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確定;配偶(未繳存)月收入由所在單位出具,超國家稅務起徵點需提供納稅證明。)。

第十三條 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不能超過房屋使用年限);借款人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自貸款之日起到退休時不足30年的、經管理中心審批後,其貸款期限一般最長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後5年止(以出生年月爲準)。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一年期的執行合同利率。第二套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貸款利率的1.1倍。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擔保方式爲抵押、質押、保證和公積金聯保。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產權、共有產權或第三人擁有產權證的住房作爲貸款的擔保;

(二)質押是指借款人採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額;

(三)保證是指借款人購買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質)押物時,經管理中心認可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

(四)用第三人的房產、有價證券作爲擔保的,須徵得第三人同意,並辦理公證手續或其他法律、法規認可的手續;

(五)公積金聯保是指借款人用本人和第三方具有貸款資格的職工爲借款人貸款提供擔保,屬於權利質押的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 以房產作爲抵押物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抵押人必須將房產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或委託人應到產權產籍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辦妥的《房屋他項權證》由管理中心(抵押權人)或受委託銀行保管;

(三)抵押房產現值由管理中心認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80%;

(四)抵押期內,抵押人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轉讓、變賣或贈與。

第十七條 用有價證券作爲質押物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對質押物辦理凍結手續,質押率不得高於90%;

(二)對設定的質押物交管理中心(質押權人)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後,管理中心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質押期內,管理中心不得擅自處分。質押物遺失或毀損的,管理中心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用本人和第三方公積金進行聯保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住房公積金的擔保人、借款人與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承諾在擔保期間內不得提取個人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和以後陸續存入的住房公積金;

(二)借款人違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管理中心可以扣劃擔保人、借款人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作抵;

(三)根據借款人、配偶與擔保人繳存公積金餘額佔申請貸款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實行二人聯保、三人聯保)。具體比例根據不同時期的最高貸款限額和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另行確定。20萬元以下的貸款,繳存餘額達到貸款額30%以上的,可以實行二人聯保;20萬元以上的貸款,餘額達到25%以上的實行三人聯保;不符合上述保證條件的選擇其他形式擔保;一旦借款人還款額達到第一擔保人擔保時的餘額時,第一擔保人可退出擔保,形成擔保梯次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購買的期房作抵押物時,在未辦理個人房屋產權證之前,由擔保單位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後應及時辦理房產抵押置換手續。

第二十條 抵(質)押、公積金聯保期限與貸款期限應保持一致,貸款本息還清,抵(質)押權隨之終止。

組合貸款

第二十一條 組合貸款是指以貸款和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職工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額度不足時,不足部分可申請商業性貸款)。兩種貸款期限原則上一致,以所購、建住房作爲共同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保定市區域內受委託銀行均可申請承辦組合貸款業務,管理中心與開展組合貸款業務的受委託銀行簽訂合作協議,並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總房價與規定比例計算後的貸款額度,相關規定按照《組合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貸款程序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諮詢,可以貸款的,根據不同情況領取貸款資料。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備齊規定的相關資料後送交管理中心審覈。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費行爲是否真實有效、首付款是否達到規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證人及其所在單位繳存公積金情況;借款人家庭收入情況是否真實、穩定,有無足夠的償還能力;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貸款擔保是否可靠。對貸款有異議的,要進行貸前調查。管理中心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不準予貸款的,通知申請借款人並告知拒貸原因;准予貸款的,通知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貸款;停止向貸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辦理房屋所有產權證的發放貸款。

第二十七條 准予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視貸款擔保方式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質押、保證和公積金聯保條款。

第二十八條 貸款的撥付。受委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以轉賬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賬戶內。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商業銀行開設的貸款賬戶。

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可自願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法或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固定不變。即本金在整個還款期內平均分攤,但所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還款期內還貸額逐月遞減的一種還款方式;

(二)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個還款期內,每月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減少的一種還款方式。

第三十條 貸款期限爲12個月以內(含)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實行按月還款。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等原因未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償還貸款。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須在貸款滿12個月後辦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由管理中心會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質)押注銷手續,合同終止。

貸後管理及違約處置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要落實貸款責任人制度,加強貸後原始資料(文本檔案及電子檔案)存檔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做好貸後的違約處理:對欠還1-3個月的借款人,採取電話、上門催收的方式;對欠還4-6月的借款人,採取發放《到(逾)期貸款催還通知書》並凍結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等方式;對欠還7個月以上或已到期惡意不還的,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涉嫌詐騙提供虛假證明或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處理抵押物。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認真做好貸款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按月及時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報送公積金貸款回收情況及欠還、逾期貸款明細報表。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虛構貸款條件或持僞造資料辦理貸款的,自該認定之日起取消其3年時限內申請貸款資格。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爲借款違約,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停止放貸或提前收回貸款,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質)押物。

(一)將貸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虛假購房合同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借款人財產合法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或財產合法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責任的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借款期內借款人累計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並在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發送《到(逾)期貸款催還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以送達時間爲準),借款人仍未能清償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

(六)繳存單位未辦理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存公積金的或累計滿12個月(含)的。

第三十九條 處置抵(質)押物所獲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質)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包括罰息)及違約金;

(三)所獲價款不足以償還上述款項的部分,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超過應償還上述款項的部分,應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條 保證期內發生借款違約,由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爲限。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騙取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管理中心和各受委託銀行有權對售房單位(售房人)及借款人貸款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貸款行爲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貸款管理人員對辦理貸款審查把關不嚴、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貸款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及內部管理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按照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協議的約定,每年根據貸款的發放、回收、逾期情況對受委託銀行進行考覈檢查。

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要不定期檢查開發商及項目進展情況,對所貸款的樓盤跟蹤調查,及時督促開發商辦理期房轉現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拒絕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進行不良行爲記錄。

第四十七條 借貸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內容及附件,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並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在未達成協議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達到85%時,暫停辦理異地貸款業務;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達到90%時,購買新建住房申請貸款的,施行輪候制。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並辦理貸款的職工本人、配偶、共同還款人,擔保人,各受委託銀行,各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市房金委字〔2015〕5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