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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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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請假、休假、銷假管理制度
  酒店爲完善請、休、銷假制度,統一審批手續,特制定本制度: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託人請假,經批准後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爲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爲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覈准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准;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覈准;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9、請假者和核準者,必須將休假者離職期間的相關工作和經辦事務妥善安排和處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10、員工因病住院,必須到縣級以上的醫院治療並出具住院證明報酒店批准,病休需出具所治療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本,否則作曠工處理;
  11、休假完後及時到所在部門機辦公室銷假,如繼續休假,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休假批准手續,經批准後再行休假;
  12、酒店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可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直至辭退。
  13、受到批准的請假均不計工資,扣發全勤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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