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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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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休假制度是指爲保障職工享有休息權而實行的定期休假的制度。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關於休假制度範文,歡迎閱讀!

休假制度範文

休假制度

目的

第一條爲保證本公司各項事業的正常運轉和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考勤

第二條考勤內容:

1按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者爲遲到;

2未到公司規定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爲早退;

3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爲擅離職守;

4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准假而不到班者,均爲曠工。

第三條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應及時進行教育;屬屢教不改的,給予

適當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應追究其責任;

2對曠工者,應責成其做出書面檢討,並按下表計扣工資,扣發當月各項獎金。曠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終獎10%;連續曠工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或曠工雖未達到上述天數,但次數較多、情節嚴重的,均應作除名處理,如下表:

第四條留職察看期間,只發崗位工資及各項補貼。

第五條請假辦法:

1公假

經公司批准脫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工會活動均屬公假;經公司指定或批准休養、參觀、訪問的人員,以及因工(公)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核給公假;

2調遣假:

員工異地調動,有家屬隨遷的,不超過6天;調往邊遠地區的,不超過14天。員工單人赴調不超過3天,赴調途中所需行程時間,按其實際需要核給,不計算假期。特區內調動一般不超過1天。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日,手術後7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日;

(3)輸精管結紮的,休息7日;輸卵管結紮的,休息21日;

(4)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15天;3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六條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予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病假3天內不扣工資,4天以上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3長期病休人員,從病休時起,1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累計辦法:每月以24日爲截止日期往前推12個月,凡在這12個月內病休累計達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時,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

4凡領取疾病救濟費者,如病癒需要復工時,經醫生證明,先行試復工2個月。在試工期,又患病累計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復工期滿,連續工作2個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第七條事假:

員工如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第八條探親假:

1員工結婚時,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爲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爲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爲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爲2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係爲主);

5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滿1年後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要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覈准;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爲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滿後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具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3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親假;

10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經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路程假只給1次,往返路費只報銷1次。

第九條年假:

1休假範圍及條件:凡參加工作(不含借調人員、臨時工和勞務工)滿5年以上的員工均實行休假規定

全國勞動模範、部省級勞動模範,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兩週待遇;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經企業領導批准可適當放寬工齡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1)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2)全脫產學習滿1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1年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3)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2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期間不能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並上報人事部備案;

(5)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單位、外系統調入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後方可享受年休假。

說明

第十條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則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