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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患者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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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患者登記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醫院患者登記制度

醫院患者登記制度1

1、住院部各科室要建立住院患者登記,詳細登記接診病人。

2、住院登記本要按照登記本規定的項目填寫詳細、齊全,內容要保證真實可靠。

3、各門診科室都要建立健全門診登記本,對前來就診的病人逐一登記在門診登記本上,不得漏登,住院部要建立住院病例登記本,對住院病例進行登記,不得漏登。

4、登記項目要齊全,包括就診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詳細住址、初診或複診、發病日期、主要症狀和體徵、病名(初步診斷)、處置、轉歸、醫師簽名等項目,填寫內容要規範、準確、字跡清晰,不能有缺項,地址要詳細,不得用症狀代替病名。

5、醫師在診治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患者時,應立即填寫傳染病登記本和傳染病報告卡,要求填寫完整、準確、及時,家庭住址要詳細,並按規定時間報告,不得漏報、遲報和瞞報。接診及診治傳染病患者後要採取必要防控措施。

5、門診登記本、住院登記本上已上報的傳染病應有“已報”標記。

6、門診登記本、住院登記本每本用完後,要上交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保存,並換領新本。每冊門診登記本、住院登記本的封面應註明年月、科室、責任人以及就診人數、登記人數、各種傳染病的報告情況。

7、傳染病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本院的門診登記本、住院登記本登記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按《傳染病及疫情報告自查及獎懲辦法》進行獎懲。對因遲報、漏報、瞞報傳染病以及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醫院患者登記制度2

爲了加強醫院門診管理工作,保證患者信息的準確性,保障患者醫療安全、維護患者權益,更好地爲患者服務,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醫院所有門診科室以及所有在門診工作的臨牀科室醫生、護士以及就診的患者。

2.門診部負責本規定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3.患者就醫時須持本人相關證件掛號,不得借用他人醫保卡、門診就診卡或掛號信息。

4.非醫保患者就醫時需持本人有效證件建立衡陽市中心醫院門診就診卡,然後掛號、就醫(有效證件爲居民身份證);爲保證患者就醫,患者因故未帶有效證件,應向建卡處提供真實有效信息後建卡;醫保患者需持本人醫保卡掛號,就醫時需主動向醫生出示醫保卡。

5.醫生接診醫保患者時要覈對患者醫保卡,如果發現掛號信息與患者本人不符(包括非醫保患者在內),應要求患者重新實名掛號。

6.醫生開具各種檢查、檢驗以及醫療處置後,需患者本人接受相關醫療處置,不得轉讓他人。

7.各檢查、檢驗及醫療處置科室在接診患者時,如發現患者信息與本人不符,不得進行相關醫療處置。

醫院患者登記制度3

爲維護病患就醫安全之權益並落實北京市衛生局發佈的.關於醫院看病實行實名制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在患者就診掛號時,必須憑病患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駕駛執照、單位介紹信等)實行實名掛號”,本院初診掛號、看診、檢查檢驗及住院辦理等作業嚴格實施實名制就診制度。

一、初診病患需落實病患實名制規定。

1.16週歲以上病患需出示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資料。

2.未滿16週歲的病患需出示身份證、戶口本或出生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資料,未辦理或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者可使用父母資料先行建檔,需出示父母建檔一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資料;待再次看診時攜帶患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醫事批價櫃檯申請基本資料修改;

3.符合以上條件者,醫事批價人員方可爲其辦理病歷號建檔及掛號作業。

二、複診病患均予以開放掛號。

三、有效身份證明認定範圍: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醫保卡、戶口本、駕照、臺胞證、護照、暫住證、出生證明、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人保障卡、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往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