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2016年《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

學識都 人氣:1.89W

行政管理條例是爲了更好地去管理城市,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2016年《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6年《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 17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關於在衡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湘政函[2003]23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衡陽市城區範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衡陽市人民的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管執法局在市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並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法律責任。市城管執法局所屬支隊及各大隊,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責查處違法行爲。

第四條 衡陽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隊依法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各城區政府應保障城管警察各城區大隊的必要工作經費。

第五條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管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配合。

凡已由市城管執法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工作內容,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時,應將許可或審批的事項送市城管執法局備案。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局的行政執法工作應主動接受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部門及社會輿論的監督。

市人民的政府要加強對全市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建立審批、處罰監督銜接,執法案件移送,許可審批備案,信息交換和聯合執法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局應建立並落實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覈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第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應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或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潑水、亂扔果皮、紙屑、飯盒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建(構)築物、設施和樹幹、電杆上塗寫、刻畫,以及未經批准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三)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四)在市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的;

(五)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六)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七)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灑的;

(八)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檔,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築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檔外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三)施工場地的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漏,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四)施工場地泥漿水未沉澱排入下水道的;

(五)擅自設置牲畜屠宰點的,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十條 侵佔、拆除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被損壞設施的實際造價賠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爲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爲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爲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爲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文件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覈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是指未經批准佔用城市主次幹道及其兩側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的亭房、活動房、棚披以及單幢建築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磚混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造價5%以上至10%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應責令限期拆除,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

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損壞城市樹木花草,以樹木作支撐物或就樹搭棚、折枝剝皮、在樹木上刻劃、纏鐵絲及其他損傷、損壞樹木的,或者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堆放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料、挖砂取土、傾倒污染物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損害,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列違法行爲發生在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內(含三江兩岸綠化風光帶及城市廣場、小憩園等)由原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局處理。

第五章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湘江、蒸水、耒水城區河段、河灘、城區飲用水一級水源保護區水域存放或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行爲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5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的。

(二)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條 對場外(店外)經營的無照商販,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未進指定地點擺賣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的,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經營物品和經營工具,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張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的,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清塗,逾期不清除的,由廣告主承擔清除費用,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車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立即駛離的,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採取合法手段處置,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第三十四條 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在人行道(含橋樑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隧道不按規定停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 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或市政公用設施清洗車輛,根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被洗車輛駕駛員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根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並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一)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

(二)擅自進行店外經營、店外作業及施工侵佔、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築物,挖砂、取土、採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違法行爲之一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應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爲。

第八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局發現違法行爲,應責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爲的,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對暫扣的財物必須進行登記,列具清單,由當事人覈對後簽名蓋章,並交當事人暫扣清單一份,對暫扣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依法作出處理。對違法暫扣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 同一違法行爲同時違反本辦法若干罰款規定的,不得重複罰款,但種類不同的處罰除外。

第四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作技術鑑定的,應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作出技術鑑定。相關部門在收到市城管執法局書面申請及案卷資料後,應在法定期限日內作出書面鑑定(認定)意見。

第四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對損壞的設施及物品作賠償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賠償標準,城管執法局按照先行賠償再作處罰的原則,作出處罰及賠償決定。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爲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定額)》,不出具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繳付財政指定的銀行專戶。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執法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和執法程序執法,其中,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爲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須經市城管執法局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局要加強對所屬行政執法隊伍執法行爲的監督,發現對違法行爲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查處或直接查處;下級行政執法有錯誤的,責令其改正或直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在必要時,市城管執法局可以指揮和調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集中查處違法行爲。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聽證,由市城管執法局或者市城管執法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的政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陽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隊依法處理。

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作爲民事糾紛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局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

公民對執法人員執法中的違法行爲,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或者法制、監察機關舉報,市城管執法局及法制、監察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查處。

第五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濫用了職權,玩忽職守,徇私和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爲準。

第五十四條 經省的政府批准的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各縣(市)、南嶽區,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九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