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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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有什麼具體內容呢?

《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全文

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河北政府令〔2011〕第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城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生態優先、以人爲本,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羣衆參與,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保定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爲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建制鎮政府在上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林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五條 城市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全體公民增強綠化意識,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

第六條 城市政府財政預算中應專門列項園林綠化養護資金,切實保障園林綠化日常維修養護經費,並按照規定安排城市綠化建設資金。

第七條 加強城市綠化管理,積極組織參與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小區、街道等創建活動。大力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提升城市綠化品質。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對縣級政府開展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與指導,並進行初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爲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城市政府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縣級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應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綠地系統規劃報送審批前,依法將綠地系統規劃草案進行公示,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衆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城市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衆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批准後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監督。

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保證原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各項指標和各類綠地的合理佈局,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城市綠地面積,應當在新規劃中予以補足,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並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審批程序報批後,向社會公佈。

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不得減少規劃城市綠地的總量,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羣衆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爲原則,合理設置各類綠地。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園林綠化用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單位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居住區、單位不低於25%;

(二)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污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不低於35%;

(三)公園不低於陸地面積的70%;

(四)道路紅線寬度50米(含)以上的,不低於25%;道路紅線寬度40米(含)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於20%;道路紅線寬度40米以下的,不低於15%;

(五)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低於20%;

(六)新建有大氣污染等生產工藝要求特殊的項目、需要一定比例綠地的工業企業、鐵路兩側防護綠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建設項目最低比例,按相關規定執行。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申請審覈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五)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附圖。

申請建設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時,還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藍圖。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申請審覈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六)綠地涉及的地下建築結構施工圖、立面圖和剖面圖。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覈同意,有關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公園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要求,並具備減災避險功能。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公園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動廣場、建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新建10公頃以上的公園,其名稱和設計方案應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告知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公園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適宜的內容和各項佔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園,園林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綠化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園周邊應當劃定一定範圍的景觀控制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超過城市政府規定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園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公園內新建大型遊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其中必須對公園景觀、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對安全技術條件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單位和居住區園林綠化應當合理佈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採光、通風和安全等要求。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園林綠化用地低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且尚有餘地可以進行園林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園林綠化。

第二十一條 城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合理確定生產綠地。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二十二條 加強城市水系建設,積極推進城市河道、景觀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自然化建設與修復,營造濱水生態景觀。

城市園林綠化用水、景觀用水應當採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應當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下一個園林綠化季節完成。

建設單位應當按批准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及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後進行異地補建。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不能自行建設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備案,並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6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簡易綠化。

第二十七條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居住區、地下停車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其建築適宜採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圍欄、牆體以及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採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廣場應當以綠化爲主,推行生態化、林蔭化,配備必要的健身休閒設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權屬、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地所有權及養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綠地,歸該部門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在其法定用地內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分別歸該單位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三)居住小區內的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實施養護管理。屬於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小區(宿舍),歸該單位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內,由產權所有人建設的綠地,歸房屋產權所有人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園林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單位承擔。沒有養護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地的城市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範》制定相關技術規範,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並對養護管理單位給予技術指導。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檔案。

養護管理單位發現樹木死亡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應當對死亡樹木及時清理,並補植更新。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委託專業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臨時佔用綠地申請書、地形圖、綠地權屬人意見、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臨時佔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超過1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佔用期滿後,佔用單位應當退還並恢復原狀。

臨時佔用綠地需要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臨時佔用綠地時一併提出。

第三十三條 在公園、廣場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損壞公園、廣場景觀和園林設施。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不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的,由公園、廣場管理單位清理現場恢復原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城市政府應當按有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公園、省星級公園嚴格保護。

禁止改變公園內獨特的自然景觀或者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的風貌和格局。

第三十五條 調整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內部佈局,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不得擅自增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增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

調整其他已建成綠地內部佈局,調整後的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爲:

(一)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

(二)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

(三)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佔小區綠地;

(四)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質,堆放雜物,燃燒物品;

(五)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

(六)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採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

(七)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八)擅自修剪樹木。

第三十七條 古樹名木應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實施掛牌保護。建立省、市統一的管理體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應當按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程序批准後方可遷移。遷移過程中應當做好各項防護措施,確保成活。

第三十八條 禁止擅自移植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第三十九條 移植樹木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擬移植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移植方案和技術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移植的樹木的,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備案或者覈准文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條 禁止擅自砍伐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五)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四十一條 砍伐樹木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補植計劃或者補救措施。

第四十二條 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一次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株(含)以上的,在批准前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准意見,對樹木砍伐或者移植後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第四十三條 砍伐或者移植樹木上報主管部門審覈後,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准予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補植不低於砍伐樹木規格、數量或者價值的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進行管線建設時,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需穿越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負責及時恢復原貌或者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樹木保護措施,確保建築物和構築物與原有樹木保持合理距離。

第四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城市綠地植物病蟲害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推廣無公害防治,防止環境污染,保證生態安全。

第四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園林綠地的監管,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做好登記、統計工作。應當定期採用先進技術對園林綠化資源進行統計、監測和監控,並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行動態管理。

城市管理、建設、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有關部門有義務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園林綠化統計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行爲,應當及時制止,有執法權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查處;沒有執法權的,應會同執法部門聯合查處。

第四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可以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有執法權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沒有執法權的,應會同執法部門聯合進行。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佔用綠地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許可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抄送相關執法部門或者單位。

相關執法部門或者單位對被許可人違反許可決定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相關材料抄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城市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一)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

(二)未按規定確定、調整城市綠線以及改變城市綠線範圍內土地用途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四)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爲,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五)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權、徇弊、玩忽職守的行爲。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爲綠化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其相差規劃指標面積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執法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即向公衆開放,以遊憩爲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及街頭綠地、小遊園等;

(二)生產綠地,即爲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種子的圃地;

(三)防護綠地,即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即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單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即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溼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圍欄、圍牆、園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觀建築和園林服務設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五十八條 城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以外的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獨立工礦區、工業園區、國有林場、農場等城市型居民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保市政〔2014〕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