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論文制度的改革

學識都 人氣:3.27W

一、職稱論文規定的反思

職稱論文制度的改革

迄今為止,各職稱系列(專業)仍沿襲傳統的、滯後的職稱論文規定,評價效果不甚理想;乃至評價機制本身的缺陷,所帶來的導向偏差及其負面作用,已經直接影響到職稱評審的質量和聲譽,須予以認真反思。

職稱論文規定,涵蓋了所有職稱系列(專業)中、高級職務,界面過大,層面過寬,不切實際。

國家制定並實施的工程技術、農業技術、衞生技術、各類教師、經濟專業等計29個職稱系列(專業)。目前為止,會計、審計、統計、經濟、衞生等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採取“以考代評”獲得,論文條件被自然免除,其餘的仍要求論文作為申報評審的必備條件之一。

評價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執行同一性、普遍性的評審標準,方可起到綜合平衡的作用。但是,切不可忽視不同職稱系列(專業)之間、即使同一職稱系列(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的差異性、特殊性。

僅舉科學研究人員與藝術專業人員為例。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自然科學研究人員,主要從事基礎理論、應用基礎和應用技術研究,工作性質有較強的探索性、挑戰性和創見性。其研究課題、水平能力、創新思維、應用價值、科研成果、業績貢獻等,通常以學術論文、論著等方式反映出來。對科研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尤其破格申報副研究員、研究員的對象,要求高水平、多篇數的專業論文,實不為過。但是,藝術專業職務(藝術等級)則不然。

它所囊括的編劇、作曲、導演、指揮、演員、演奏員、舞台美術設計、舞台技術、美術、文學創作、藝術管理、電影放映等,門類繁多,情形各異,問題複雜。崗位性質和特徵,明顯表現為實踐性、經驗性、創意性,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造詣、藝術風格、創作技巧等,主要靠實踐歷煉和長期積累,並得到社會、業內認可;更何況舞蹈演員等專業人才的峯值期,還受制於生理性等客觀原因。藝術系列規定,凡申報評審藝術專業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須分別在省級以上、國家級刊物上發表2、3篇本專業論文;破格申報演員、演奏員專業高級職務,應有2篇本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有關文藝刊物發表等,這些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

職稱論文規定,助長了偏重發表論文的刊物級別、發表篇數、名次排序等攀高之風。

發表論文固然重要,但不能視同或等同科技成果本身。其道理很簡單,如三峽水利工程、雜交水稻推廣等都具有重大科學意義,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然而並非表現為大量的學術論文發表。

但是,各職稱系列(專業)的論文要求,太偏重發表論文的刊物級別、發表時間、發表篇數、名次排序,太看重這些表層性、易見性的外在形式;對破格晉升對象更是層層加碼、框框甚多,惟恐本職稱系列(專業)“矮人一截”,有失體面。如,高校教師職務評審規定,凡破格晉升副教授職務,要求在正式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或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並收入論文集出版10篇以上論文,均應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署名。教授職務本應體現教書、授業、育人。其教學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實驗工作量的完成結果及其業績表現,乃是核心的評審標準、重要的破格晉升條件。同樣,衞生專業技術系列(專業)評審醫師職務,應側重於醫師的臨牀醫術、經驗和醫德。諸如體育教練員、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翻譯專業人員、廣播電視播音人員等,也都屬於類似情形。

重論文數量、重文憑“產地”,極易趨同概念化。即把“兩文”硬件簡單相加,導致了評審標準和評審質量的降低。盲目追求論文篇數的做法,忽略不計論文質量的結果,直接影響了論文的價值性和貢獻率;“以量界定”而不是“以質取勝”的潛規則,間接影響到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脱穎而出和建功立業。據業內人士坦言:目前,毫無價值或價值甚微的論文,發表得太“亂”、太“濫”,約估高達80%左右;反之,高“含金量”的一篇論文,可謂“以一抵十”。

職稱論文規定,誘發了利益驅動,導致抄襲剽竊論文的行為和現象屢見不鮮。

由於論文在職稱評審的總“盤子”

裏佔有主要“份額”,且評聘與待遇掛鈎,一些人為了評上職稱,既長“面子”,又多“票子”,受功利驅動,託人情、拉關係、僱“槍手”;社會上甚至冒出專門炮製職稱論文的“經銷商”。

此外,論文造假竟然在原本“一方淨土”的高校、科研等部門滋生蔓延,影響惡劣,令人遺憾而痛心!有的教師在網上下載論文,偷樑換柱,移花接木,旋即變成自己的論文發表;有的學者為了拼湊應急,居然把早期專著,肢解為若干篇系列論文發表等等。

論文造假還悄然波及到編教材、辦講座、評獎項等其他學術貪腐。就連一些功成名就的專家學者也因公然抄襲剽竊他人成果而東窗事發。據報刊披露,原同濟大學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教授、美籍華人學者楊傑,在博士點和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等申報材料中,把2004年發表於《肺癌》(LUNGCANCER)雜誌上的一篇論文,列入作為第一作者的論文清單。經查辦,楊傑被解除同濟大學教授職務,將不再承擔任何教學事務。可見,通過行政、經濟、法律、道德等諸種手段,加大論文打假力度勢在必行。

職稱論文規定,催生了不當競爭、利益均沾,致使正確的價值觀和學術觀受到影響和破壞。

凡開展年度職稱評審工作,各職稱系列(專業)主管部門,都規定了申報材料要求和報送截止時間。論文要在哪一級刊物發表、什麼時間發表、發表的篇數和字數能不能達到規定要求,這些都成了一些申報者傷透腦筋又不得已而為之的一樁“心病”。特別在論文發表環節上,為了趕時間、搶速度,煞費苦心,各顯神通,悄然演繹着一股不當競爭的“暗流”湧動。有關係或肯花錢的人,即使文章不佳,內容雷同,一年內可以在不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若干篇論文;而沒有門路的人,也想方設法,四處活動,其情形不亞於政界上的“跑官和要官”。

論文作者與出版單位之間,按照不成文的“契約”進行交易,“互利雙贏”。一方為評職稱而寫論文,不但沒有稿酬,反而“倒貼”,刊登一篇論文須花費 500元至800元不等,且價位一路攀升,據媒體透露,有些醫生髮表論文,則讓醫藥代表花錢搞定某些醫學刊物;另一方“屈尊”謀利,有辱斯文,憑關係、分時間、定篇幅,異化為“交費論文”,有價值論文卻被緩登、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