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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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指爲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辦法

第一條:爲了保障和改善需要長期照護重度殘疾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寧夏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二代殘疾人證”),需要長期照護的下列殘疾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護理補貼:

(一)智力和精神殘疾人;

(二)一級、二級視力和肢體殘疾人;

(三)伴有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一級、二級視力和肢體殘疾的多重殘疾人。

第三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標準: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80元的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市、縣(區)可以在本辦法規定標準上提高補貼標準,也可將其他類別需要長期照護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納入補貼範圍。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適時調整護理補貼標準。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受到刑事處罰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居家託養護理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殘疾人家庭總收入,不得衝抵低保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四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由自治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共同分擔,並列入財政預算。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一)銀川市和石嘴山市各縣(市、區)、吳忠市利通區和青銅峽市、中衛市中寧縣和沙坡頭區分擔50%,自治區分擔50%;

(二)吳忠市紅寺堡區、同心縣、鹽池縣,中衛市海原縣,固原市各縣(區)分擔20%,自治區分擔80%。

第五條:重度殘疾人申請護理補貼,應當由本人或者近親屬、監護人持其戶口簿原件、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

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以及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受委託人,可以代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辦理居家託養護理補貼申請事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書、戶口簿、第二代殘疾人證複印件和填寫蓋章的《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登記表》報縣級殘聯審批。

第七條:縣級殘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查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報請同級財政部門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資金。

第八條:縣級殘聯每月將審定的《寧夏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登記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補貼對象。

第九條:各級殘聯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補助水平和滾存結餘等有關數據,於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覈後,列入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自治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提前下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預算指標,以增強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預算,應由各級殘聯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滾存結餘不得超過當年支出額的10%。

第十一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實行實名制管理。補貼對象死亡的,從下月起停發其護理補貼。補貼對象戶籍遷移到外縣(市、區)的,遷出縣(市、區)從下月起停發其護理補貼,由遷入縣(市、區)殘聯根據遷出縣(市、區)殘聯出具的.書面證明,將其納入當地護理補貼發放對象,並從下月起計發。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建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殘聯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級殘聯、財政、民政部門聯合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複覈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做到應補盡補、應退則退。

第十四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擠佔、挪用。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殘聯、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補貼資金及時準確發放到位。

第十五條:自治區殘聯會同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適時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負責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擠佔、挪用、扣壓補貼資金行爲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現弄虛作假騙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應及時停發,並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