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完善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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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119號),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試運行一年。

保定市完善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保定市完善基本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申請定點醫藥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證照齊全,符合醫藥機構設置規劃、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評審標準,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取得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定點藥品經營機構具有依法取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營業執照》。

(二)遵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藥服務管理制度、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自願接受醫保支付標準或談判價格。

(四)醫藥服務機構具備在註冊地址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能力,藥店能提供24小時購藥服務。

(五)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按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和設備,有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的信息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六)自願接受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住院定點醫療機構須爲相關衛計部門確定的'級別機構或相當於同等級別的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實際營業面積市區主城區80平方米以上、非市區主城區需符合藥監部門現行標準。

(八)凡採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資料的,取消該醫藥機構當年申報資格。

2016年新增定點醫藥機構集中辦理程序

(一)8月20日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通過網絡、媒體等形式發佈通告,明確受理時間,公開受理電話和服務流程。

(二)9月份,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集中受理醫藥機構定點申請。醫藥機構根據應符合的基本條件進行自評得分,符合要求的可自願進行申請(相關申請表和自評得分表請從市人社局網站“資料下載”欄進行下載)。

(三)10月份,對相關資料通過審覈後符合要求的醫藥機構,由醫保經辦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四)各醫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

(五)經公示無異議的,與評估合格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

(六)經談判達成一致意見並驗收通過後,簽訂服務協議。

據瞭解,自2017年起,醫保經辦機構受理醫藥機構定點申請時間爲第1、3季度最後一個月。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每年一簽,有效期限1年。逾期未續簽協議的,自動喪失簽訂協議資格。此通知下發前的原定點醫藥機構不再進行評估,繼續履行原定點協議,協議期滿後再按程序納入協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