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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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地按照國家規定普遍實施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以下簡稱“兩定資格審查”),並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通過審查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陽泉市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陽泉市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

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市社會保障網絡管理中心,各有關醫藥機構:

爲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工作,根據《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2號)文件的要求,現就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藥機構申請定點的條件及資料要求

(一)申請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的條件及資料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並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區域設置規劃。

2、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3、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4、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能力,能爲參保人員提供24小時購藥服務,能夠設置夜間售藥窗口,做到夜間售藥服務,所售藥品實行內部計算機管理,能夠做到藥品進、銷、存相符。

5、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能夠配備醫療保險專(職)管理人員,配備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的計算機、讀卡器等專用設備。

6、營業面積(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在市主城區的,原則上不低於100平方米,在縣(區)主城區的不低於80平方米,在鄉鎮的不低於60平方米。

7、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執業藥師在崗,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藥店,至少有2名以上持有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以上資格,從業人員須經相關部門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培訓合格、體檢合格。

8、從業人員全部參加社會保險。

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提供以下材料:

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提供總部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複印件,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職稱證明材料複印件;營業人員的培訓資料和《健康證》複印件。

5、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7、地理位置圖和營業面積平面圖。

8、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

9、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及印鑑留樣;稅控發票留樣。

(二)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及資料

以下類別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並具備以下條件:

1、醫療機構類別: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2、能夠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醫療保險專職管理人員,配備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的計算機等專用設備,實行了醫療費用清單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和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制度。所售藥品實行內部計算機管理,能夠做到藥品進、銷、存相符。

4、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並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5、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6、從業人員全部參加社會保險。

願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衛生行政部門印發的醫療機構評審文件或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一級以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執業證書技術職務複印件。

6、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

7、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以及可承擔醫療保險服務的能力。

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9、地理位置圖和醫療機構平面佈局圖。

10、收費許可證或價費備案表原件及複印件。

11、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及印鑑留樣;門診、住院票據留樣。

二、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簽訂流程

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簽訂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完成,簽訂工作原則上採取及時受理、相對集中籤訂的方式,每半年簽訂一次。按照材料受理、實地驗收、簽訂協議、社會公佈4個步驟進行。

(一)材料受理。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醫藥機構提交的承擔醫療保險服務申請和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完成後提請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組織驗收。

(二)實地驗收。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市勞動保障網絡管理中心、各縣(區)經辦機構、中心相關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實地驗收,對其應當具備的條件逐項複審,複審合格後出具驗收報告。

(三)簽訂協議。市勞動保障網絡管理中心負責對驗收符合要求的醫藥機構進行網絡操作培訓並安裝“陽泉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信息系統”,出具符合開通系統要求的“陽泉市醫療保險結算系統安裝申報表”。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與驗收符合要求並安裝結算系統的醫藥機構簽訂本年度《陽泉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從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開通“陽泉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信息系統”運行。

(四)社會公佈。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將簽訂服務協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信息通過市人社局網站、醫保中心微信平臺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佈,並報市局備案。

本通知試運行,各部門要及時發現問題並反饋,待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臺具體指導意見後進行調整和補充。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分工,加強配合,要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做好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確保各級各類醫藥機構依法爲參保人員提供必要、合理的基本醫療服務,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附件:1、兩定機構申報資料明細清單;

2、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3、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備註:附件1、2、3可在“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上下載。

  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