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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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上海市人社局30日發佈消息稱,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增加到20元。

2017上海最低工資

  

  2017上海最低工資

市人社局今天發佈,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增加到2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實行“先歸併,再調整”,第1-12個月統一在去年最高標準基礎上增加140元/月,調整爲1660元/月;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並增加個人賬戶計入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也相應提高。詳見圖解↓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從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綜合考慮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資上調幅度,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實行“先歸併,再調整”,不僅提高待遇,也簡化操作,方便失業人員理解政策和計算待遇。

“先歸併”,即先將目前按照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分三檔設置的不同標準,就高統一歸併至最高檔。“再調整”,即在2016年第一檔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1520元/月的基礎上增加140元/月,調整爲16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爲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調整有關就業補助標準

隨着4月1日起最低工資的提高,本市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作相應調整。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從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時,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項目公共服務類隊伍(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區助老、社區助殘)、千百人就業項目和社區“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醫保封頂線

增加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從4月1日起,本市將2017醫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爲減輕參保職工自負醫療費負擔,本市將適當提高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

4月1日開始,本市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①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②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③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拓展閱讀:

根據上海市人社局公佈的最新消息:從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爲2300元,增加了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爲20元,增加了1元。這是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第24次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關於最低工資調整後會有哪些新變化,讓我們一睹爲快吧!

一、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拿到手的最低工資爲2300元,但不包括下列4項費用

1、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這兩項費用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2、不包括伙食費、交通費、住房補貼;

3、不包括加班費;

4、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最低工資上漲,一裁終局的金額也隨之提高

當仲裁事項爲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時,每項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即從2017年4月1日起,每項金額均不超過2300元*12個月=27600元時,該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三、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也適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試用期間,若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也不得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即2300元。

四、職工最低病假工資不得低於1840元

用人單位支付最低工資的前提爲勞動者全月提供正常勞動,若勞動者因病缺勤,導致其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但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2300元*80%=1840元,且1840元爲勞動者實際到手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承擔。

五、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後,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當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用工單位,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即從2017年4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後,實際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六、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停工停產的第一個月,用人單位應按照原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此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即從2017年4月1日起,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實際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七、賠償損失後,到手工資不得低於2300元

因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在勞動者的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扣除的費用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且扣除賠償後工資餘額不得低於2300元。

八、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傷殘津貼不得低於2300元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其標準爲工傷勞動者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勞動者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並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分別應按照工傷勞動者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70%、60%向工傷勞動者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但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傷殘津貼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即從2017年4月1日起,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傷殘津貼金額不得低於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