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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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上海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歡迎大家閱讀!

上海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2號

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7年4月1日起,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爲2300元。下列項目不作爲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

(三)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四)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爲20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注意事項

一、最低工資不包含什麼?

1、不含社保和公積金個人繳費

上海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此兩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

2、不含上(下)班交通補貼等

上海明確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其他補貼如副食品補貼、通訊費補貼等,則可計入最低工資,但最低工資規定並未剔除每月發放的獎金,所以獎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資中。

3、不包含加班工資

二、最低工資標準注意事項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

2、試用期工資不可低於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補償金。

3、計件制職工也要執行最低工資規定

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得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所謂“正常勞動”,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勞動。

4、實行“提成工資”要執行最低工資規定

銷售人員的工資一般是由底薪加提成組成,無論銷售人員能否完成業績,完成得如何,每月到手最低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5、婚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的假期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婚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都屬於帶薪假期,假期期間應當工資照發,員工的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6、承擔賠償責任的員工,在工資中扣除賠償款之外,餘額不低於最低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7、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當以員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作爲計算經濟補償的基數,如果因員工長期病、事假等原因導致該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作爲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

8、病假和長病假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按照規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但是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