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至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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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從今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調至爲2190元。

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至2190元

本次調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以及職工醫保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等。

■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達19元

從今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020元調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8元調整到19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爲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等因素。在方案擬訂過程中,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兼顧了雙方的利益。

■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

下線爲4%,上線爲14%

經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發展、居民消費價格、工資水平等情況,制定了2016年本市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平均線爲9%,下線爲4%,上線爲14%。

企業應當建立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企業平均工資增長水平,以及不同崗位人員的工資調整幅度。

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可參照平均線確定工資增長幅度。其中,上年平均工資水平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可參照上線增長工資;上年平均工資水平爲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二倍以上的,應按平均線以下水平增長工資。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可以低於下線。

應當努力提高工資水平偏低的生產服務一線崗位人員工資水平,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本企業職工工資的平均增長幅度,企業高管的工資增長幅度應低於本企業職工工資的平均增長幅度。

■失業保險金標準

1-12個月每檔增160元

爲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今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爲三檔。調整後,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160元,分別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並按照高於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託底標準。

 ■就業補助標準

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從今日起,本市青年職業見習、協保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就業的補貼標準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作相應調整,青年職業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 1616元/月提高到1752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都從1010元/月提高到1095元/月。

同時,從今日起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項目公共服務類隊伍(包括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區助老、社區助殘)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在現有2140元/月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調整爲2310元/月。

■工傷保險標準

調整三項待遇標準

今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3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醫保封頂線

從39萬元增至42萬元

今起,將2016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39萬元提高到42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小城鎮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同步調整。2016醫保年度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不作調整。

此外,今起外來從業人員全面參加本市五項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相關政策文件正式頒佈後,將在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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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今起調整提高

五大社會救助標準

晨報記者陳裏予報道 爲進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本市今日起調整提高部分社會救助標準,包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殊救濟對象定期定量補助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的收入標準和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具體方案如下:

一、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790元調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二、調整提高特殊救濟對象定期定量補助標準,重殘無業人員、社會孤老殘幼、三胞胎和司法老殘等4類對象,從每人每月10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散居歸僑、歷史老案糾錯平反人員等8類對象,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日常生活費標準從每人每月不低於1030元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150元。四、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收入標準調整爲: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1760元。五、申請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從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在經濟狀況認定時,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照該標準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