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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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出臺,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其具體細則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萊蕪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萊蕪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建立全市統一、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均衡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重點保障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適當保障門診需求。

(二)堅持統籌城鄉,互助共濟,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堅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五)堅持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經辦下沉、方便羣衆。

第四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參保範圍和項目、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經辦管理和支付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民政、公安、審計、教育、殘聯、物價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居民參保繳費的組織工作。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參保登記、材料審覈、信息錄入和費用徵繳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覆蓋率和按時繳費情況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

第七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明確職責,實行目標責任制和工作考覈獎懲制。各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給予安排。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有條件的鎮(街道)、村(社區)可對居民參保給予資金扶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

第九條2015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46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36元。

今後居民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和基金結餘等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

第十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的9月1日至1月20日爲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每年1月1日至嗖月31日爲一個統籌年度。

第十一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以下方式參保繳費:

(一)城鄉居民以家庭爲單位參保繳費,由其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負責;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各大企業職工家屬由職工單位負責;

(三)中小學校學生(含托幼機構兒童)由所在學校負責,職業技術學院、技師學院等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由所在高校負責;

(四)外地戶籍常駐本市人員由臨時居住地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經辦機構可探索委託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居民參保費模式。

第十二條 各代收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移交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截留、挪用。機關、事業單位及各大企業職工家屬和在校學生由單位和學校代收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交單位或學校所在地的區經辦機構。

第十三條 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撫卹定補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並經區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城鄉醫療救助、殘疾人補助等渠道予以資助。資助資金由各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殘聯等部門審覈認定的資助參保人員和補助金額,直接撥付至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按時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居民次年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入學的大學生按照規定及時參保繳費的,自入學報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新生兒父母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出生當年自動獲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格。其父母可在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爲新生兒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對於因個人原因鐠過當年集中繳費期,此前沒有欠費記錄的,個人可以補繳,補繳的標準是當年居民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含政府補助),並按規定繳納滯納金;此前有欠費記錄的,自欠費年度補繳(追溯至21年度,啓動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時),補齊欠繳年度保費,以往補繳的標準爲每年的個人繳費標準,並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補繳保費經免責期後,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年不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自可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所繳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期間個人繳費部分,累加計算折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週歲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折抵。

原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職工,男50歲以上、女40歲以上未實現再就業,且沒有能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作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中央、省政府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市、區政府按比例分擔。市、區兩級政府補助資金,在每年9月10日前,統一劃撥到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普通門診、住院、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欠繳或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

(一)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15%左右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單獨覈算、單獨管理。

(二)普通門診統籌基金重點解決參保居民門診多發病、常見病醫療費用,主要用於支付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基層醫療服務必須的醫療費用。對於在非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參保居民在基層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爲50%,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爲200元。普通門診醫療待遇隨門診統籌籌資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

(四)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90%,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爲1500元。

第二十一條 住院醫療待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平均支付比例2015年達到70%以上,今後隨着籌資水平的提高和基金結餘的增加,報市政府批准後適時適當提高支付比例。

(一)起付標準。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爲: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降低100元;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鄉鎮衛生院的兩次起付標準均爲100元;未定級別的民營定點醫療機構,執行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第三次住院的,均不設起付標準。

(二)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分別爲85%、70%,其他一級醫療機構爲75%,二級醫療機構爲65%,三級醫療機構爲60%,未定級別的民營醫療機構爲60%。

(三)最高支付限額。一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達到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2015年最高支付限額爲15萬元。年最高支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報市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一)門診慢性病病種共喑種,分爲三類。

一類病種: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門診放化療、尿毒症門診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

二類病種: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冠心病或腦梗塞安裝血管支架抗凝治療的(限定時效爲18個月)

三類病種:糖尿病、高血壓病三期、類風溼病(活動期)、肺心病、冠心病、風心病、心肌病、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有肢體等功能障礙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腎炎、腎病綜合症、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重度銀屑病、白癜風(體表面積嗖1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結核病、甲尤、帕金森病、股骨頭缺血壞死、癲癇、重症肌無力。

(二)門診慢性病的資格確認。一、二類病種確診後,憑住院資料到各區經辦機構隨時辦理。三類病種每年辦理一次。具體辦理程序和時間由市級經辦機構確定。

(三)門診慢性病實行定點就醫制度。一、二類病種參保人員自由選擇一家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聯網結算;三類病種在參保鎮(街道)、社區選擇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簽約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級經辦機構制定。

(四)經確認的慢性病規定範圍內門診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助。補助的年度起付標準爲600元。補助比例一類疾病75%、二類疾病55%、三類疾病45%。今後報銷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情況和支付能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