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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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016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人羣的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下同)。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以自願爲原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爲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每人每月繳納0?5%。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停保和人員變更手續。

第五條 參保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單位負擔,也可以經參保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約定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比例;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統一繳交,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收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交。

第六條 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待遇的基礎上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一)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開始因病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不含“三個目錄”規定應由個人先自付部分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2000元以上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70%。(二)參保人員停止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後,補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本市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中列支。按月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因欠費停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停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後,補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及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結算、支付辦法及就醫管理按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收支節餘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建立門診醫療補助制度,以減輕本單位在職人員及退休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用人單位的門診醫療補助辦法應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補充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金納入財政專戶,與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統籌使用,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建立門診醫療補助的費用(以下統稱“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爲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財政核補事業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由單位自籌解決,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如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法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處理。其他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列支渠道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辦理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第十五條 花都、番禺區和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