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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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做好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北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男年滿60週歲和女年滿50週歲的居民(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員:

1.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週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兒童”)。包括以下人員:

1.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

2.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

3.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4.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5.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的學生;

6.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週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學生兒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在京投資臺商及其僱員(臺胞)子女、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 男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以下簡稱“無業居民”);

(四)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爲的城鎮居民。

以上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准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爲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機構(獨立學院和分校、大專班)。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進修、網絡、業餘、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第四條 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託兒所、幼兒園。

第五條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2008〕56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按失業保險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參保人員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準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

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參保人員,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他參保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以及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爲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市級福利機構和區縣福利機構內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符合參保條件的,由福利機構集中進行信息採集,到福利機構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七條 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人員,自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

(一)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單位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或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

(二)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公安局開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三)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交學生父母華僑身份證明和《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四)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五)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六)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週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提交當年參加高考的准考證和復讀學校開具的就讀證明。

(七)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學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證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提交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開具的介紹信和進站函。在京投資臺商及其僱員(臺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臺胞子女在京就讀批准書。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