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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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河北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若干政策的意見》(冀人社發〔2011〕53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辦發〔201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實施範圍和對象

第二條本轄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爲用人單位,均列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實施範圍。

第三條本轄區所有具有城鎮常住戶籍並與當地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均爲職工基本醫保的實施對象。非本轄區城鎮常住戶籍職工,初次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應具備在申請參保前與本轄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12個月以上,並同時在該單位已參加本轄區基本養老保險12個月以上兩個條件。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

在我市轄區就業的外國人列入職工基本醫保實施範圍。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轄區城鎮常住戶籍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靈活就業人員,暫不列爲本轄區職工基本醫保實施對象:

(一)未在檔案寄存機構存檔或登記的人員;

(二)未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四)患有嚴重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第三章醫療保險登記

第五條新建用人單位應於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開戶銀行及賬號、財務報表、託管本單位職工人事檔案的證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身份證、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勞動合同等到同級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職工的基本醫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醫療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六條用人單位新增工作人員、職工調入、調入本市,職工退休、職工死亡,個人或單位應及時到同級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數增減和終止基本醫保關係手續。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代辦機構向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第八條常駐外地職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保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常駐外地或易地安置就醫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外國人在我市工作或就業,憑相關證件辦理基本醫保登記。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十條基本醫保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保費;

(三)基本醫保費的滯納金;

(四)基本醫保基金的利息;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納入基本醫保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十一條職工基本醫保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在崗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爲扣繳。靈活就業人員以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保費。

市區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以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的,以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作爲繳費基數;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作爲繳費基數。

礦區、井陘縣、欒城縣、行唐縣、高邑縣、深澤縣、無極縣、平山縣、元氏縣、趙縣、晉州市、新樂市、靈壽縣,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5%的,以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作爲繳費基數;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作爲繳費基數。

贊皇縣,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5%的,以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5%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5%作爲繳費基數;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5%作爲繳費基數。

第十二條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可根據基本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基本醫保繳費基數及費率的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檔次的劃分,隨着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實施地區的規定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執行,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基本醫保費按月繳納。參保職工從繳納基本醫保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第十五條職工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當地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當地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後實際參保繳費時間。

第十六條視同繳費年限,按市級統籌前各醫保統籌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我市職工最低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以下簡稱最低繳費年限)爲女滿25年,男滿30年,最低實際繳費10年。

第十八條參加基本醫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和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保待遇。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的,有用人單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單位按當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一次性繳足;靈活就業人員,應由本人按當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一次性繳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基本醫保關係轉入我市的,其調出地人社部門認定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到我市最低繳費年限,且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有接收單位的,參保時由接收單位按參保時的繳費基數及費率,一次性補繳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差額部分;沒有接收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時由本人按參保時的繳費基數及費率,一次性補繳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破產時,應按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保費。同時,一次性爲在職職工繳足1年和爲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差額。用人單位因撤銷、解散而終止的,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等事項的,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繼續繳納基本醫保費,補繳欠繳的基本醫保費及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及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參保繳費,對不按時參保的,應按參保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醫保費。補繳段期間,不予補劃個人賬戶,醫療費不予報銷。

凡恢復參保的,應補繳停止參保期間所欠繳的.基本醫保費。參保後欠繳基本醫保費在3個月及以內的,補繳欠費後,欠費期間的醫療費准予報銷,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欠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補繳用人單位及個人欠費後,給予補劃個人賬戶,欠費期間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保費,到同級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由銀行代爲扣繳。

第五章個人賬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同級經辦機構爲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的基本醫保費;

(二)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

(三)個人賬戶的利息。

第二十六條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中按本人基本醫保繳費基數的下列比例劃入:

(一)35週歲以下的爲0.5%;

(二)35週歲及以上至45週歲以下的爲1%;

(三)45週歲及以上的爲2%。

第二十七條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中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統籌口徑)的6%劃入。

市區個人基本養老金,高於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以人社局統計數據爲準,下同)的,以本人實際基本養老金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

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個人基本養老金,高於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80%的,以本人實際基本養老金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80%的,以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80%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

礦區、井陘縣、欒城縣、行唐縣、高邑縣、深澤縣、無極縣、平山縣、元氏縣、趙縣、晉州市、新樂市、靈壽縣個人基本養老金,高於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65%的,以本人實際基本養老金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6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65%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

贊皇縣個人基本養老金,高於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55%的,以本人實際基本養老金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5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55%作爲個人賬戶計入基數。

第二十八條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執行時間爲次年7月1日起。

第二十九條預批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以預批的養老金爲基數,按規定比例劃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後,預批退休階段的個人賬戶不予變更。

第三十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同級經辦機構申報變更個人賬戶劃入基數,自申報次月起予以變更,不予補劃申報前的個人賬戶;用人單位不及時申報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職工本人的下列費用:

(一)在協議醫療機構門診、住院就醫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

(二)在協議零售藥店購藥的醫療費;

(三)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預繳基本醫保費的,由同級經辦機構按規定標準爲其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個人賬戶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IC卡),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IC卡)丟失的,掛失前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常駐外地在職職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給本人。

第三十五條職工基本醫保關係終止,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撥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給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職工死亡後,基本醫保關係自行終止。用人單位應及時爲其辦理註銷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IC卡)和個人賬戶清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撥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醫保關係自行終止,因所在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辦理終止基本醫保關係,造成個人賬戶多劃入的部分,各級經辦機構在辦理個人賬戶清戶結算時予以扣回,無法扣回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

第三十八條個人賬戶當年歸集的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六章統籌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扣除劃入個人賬戶、意外傷害保險費後的部分作爲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由同級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使用。【網絡綜合-河北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下列費用:

(一)普通病種門診醫療費;

(二)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

(三)急診搶救病種(共36種)的門診醫療費;

(四)特殊病病種(包括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異反應藥物)的門診醫療費;

(五)甲類傳染病的門診醫療費;

(六)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置入的門診醫療費;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門診醫療費;

(八)住院醫療費;

(九)按規定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其它醫療費。

第四十一條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門診醫療費,按病種類別分別管理。

(一)普通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所就醫醫療機構級別劃分,其數額分別爲: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900元;市屬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額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醫醫療機構級別劃分,其標準分別爲: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0%;二級醫療機構85%;三級醫療機構80%。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普通病種門診醫療費的年度限額在職職工爲1500元,退休人員爲2500元。

(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種和普通病種共設一個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的比例按普通病種門診醫療費的支付比例執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的年度限額按病種費用水平類別分別確定,費用水平較高的病種爲2500元,費用水平較低的病種爲1500元。患有兩種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額就高計算,限額不累計。病種數量、認定及年度支付限額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制定。

(三)急診搶救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費的支付辦法執行,急診搶救病種目錄由市人社部門制定。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級協議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的支付辦法執行。特殊病種的認定、就醫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制定。

(四)單眼白內障病種門診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置入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爲300元,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費的支付辦法執行;各級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機構實行限額結算辦法,二級醫療機構每例2000元,三級醫療機構每例2100元。

(五)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職工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門診醫療費的管理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首次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級別確定,分別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在職職工爲400元,退休人員爲300元;二級醫療機構,在職職工爲600元,退休人員爲500元;市屬三級醫療機構,在職職工爲800元,退休人員爲700元;三級醫療機構,在職職工爲1000元,退休人員爲900元。醫療機構未評定級別的,參照基本標準相同的醫療機構級別執行。

起付標準根據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收支情況,由市人社部門適時調整。

(二)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第二次及以後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在所就醫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標準最低不低於300元。

(三)職工一次住院是指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急診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爲一次住院。住院醫療費未超過起付標準的,不視爲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結算時間確定本次住院的結算年度。

(四)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比例,根據醫療機構級別確定:在職職工起付標準以上至10萬元部分,一級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爲90%,二級醫療機構爲85%,市屬三級醫療機構爲83%,三級醫療機構爲80%;10萬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額部分,一級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爲92%,二級醫療機構爲89%,市屬三級醫療機構爲87%,三級醫療機構爲84%。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的比例較在職職工提高3個百分點。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不高於92%。

(五)職工採用《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規定的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的醫療費個人先自付10%(腎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的醫療費個人先自付5%;使用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醫療費個人先自付20%,其餘部分由個人和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分擔,有限價的,實行限價支付,超出部分個人自付。

(六)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常駐外地在職職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用藥範圍等執行。

(七)轉往石家莊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的,執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個人負擔比例在三級醫療機構標準的基礎上提高4個百分點。

(八)按結算年度計算(結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限額爲20萬元。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超過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部分的醫療費,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可以按《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附件1)的規定辦理;不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可以按《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附件2)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意外傷害病種醫療費的支付、結算及就醫管理辦法,按《石家莊市城鎮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辦法》(附件3)的規定,通過意外傷害保險途徑解決。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籌資標準,視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章就醫及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職工基本醫保實行協議醫療制度。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承辦基本醫保醫療、藥事服務,應經同級人社行政部門審查取得職工基本醫保醫療服務和藥事服務資格,經同級經辦機構確定,並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辦理計算機聯網。

第四十六條協議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政策及有關規定,規範醫療服務行爲,依法爲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避免過度醫療。不得無故推諉和滯留就醫職工。協議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規範藥事服務行爲,合理供藥。

第四十七條普通病種、慢性病病種門診就醫,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同一家基本醫保協議醫療機構作爲本人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變。因病情需轉診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應予以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由轉診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四十八條職工使用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就醫,所用藥品要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所採用診療項目要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所使用的醫療服務設施和收費標準要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

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就醫,原則上以參保當地的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爲主,因所住協議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要轉往外地診治的,按有關規定轉診。轉往石家莊市以外醫療機構就醫,原則上限定在京、津、滬三地三級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

第五十條通過所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保的常駐外地在職職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到同級經辦機構辦理易地就醫信息登記備案手續。對靈活就業人員不予辦理常駐外地就醫備案手續,已辦理退休的除外。

第八章醫療費的報銷及結算

第五十一條職工在協議零售藥店購藥的醫療費,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IC卡)中的個人賬戶直接結算。

第五十二條職工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病種和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應由個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IC卡)中的個人賬戶或現金結算;應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協議醫療機構記賬結算。記賬的醫療費,由同級經辦機構負責與協議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結算辦法,由各級經辦機構制定。

第五十三條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應及時將職工就醫購藥的相關信息通過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及時上傳至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按結算辦法的規定將應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按95%撥付,其餘5%留作基本醫保醫療服務和藥事服務合同保證金,視考覈情況再予撥付。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欠繳基本醫保費時,同級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各級協議醫療機構傳輸信息,其有繳費義務的職工醫療費基本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但協議醫療機構仍應爲其建立門診或住院登記、病歷、醫療消費明細等計算機信息,履行基本醫保的有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職工診治急診搶救病種門診醫療費、在外地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報同級經辦機構審覈,按規定報銷。

第五十六條職工個人墊付的應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由經辦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撥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支付給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靈活就業人員到經辦機構報銷的醫療費,撥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銀行卡)。

第九章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

第五十七條風險調劑金按照《石家莊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方案(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調劑辦法,由市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章有關人員的待遇

第五十八條納入各級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用人單位的老紅軍、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按《關於建立完善石家莊市市屬原未享受公費醫療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機制的通知》(石組通字〔2003〕124號)執行。

第五十九條納入各級經辦機構管理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醫療待遇,按《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療待遇問題的通知》(石政辦發〔2006〕3號)執行。劃入個人賬戶的4000元用完後,不設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普通病種和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規定支付。

第六十條納入各級經辦機構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按原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一至六級傷殘軍人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石勞社〔2008〕130號)執行。

第十一章監督和考覈

第六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社部門,要會同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醫療服務、藥事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定點協議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對違反定點資格有關規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門取消基本醫保定點資格。

第六十三條經辦機構負責對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覈。

第六十四條經辦機構應及時向人社局、財政局報告基本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監督。用人單位每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職工基本醫保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二章獎懲

第六十五條對認真執行基本醫保政策規定,且醫保工作成績突出的用人單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各級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由同級基本醫保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六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參保人員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依據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具備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可以爲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適用範圍、基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辦法按《石家莊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附件4)執行。

第六十八條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範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同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細則執行之日起,納入市級統籌的原統籌地區有關文件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