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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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上海職工基本醫療需求,上海出臺了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全文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爲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衛生、勞動保障、財政、審計、藥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工作。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和繳費

第四條 (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市醫保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醫保局的要求進行審覈,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局。

第五條 (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爲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爲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 (徵繳管理)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徵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個人醫療帳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餘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

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應當爲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

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在職職工個人醫療帳戶:

(一)3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5%;

(二)35歲至44歲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三)45歲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退休人員個人醫療帳戶:

(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

(二)75歲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5%。

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

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按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計入資金。

第十三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爲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餘資金。

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並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四條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查詢)

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市醫保局、區縣醫保辦和市醫保中心應當爲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附加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