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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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是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爲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那麼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及流程具體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了解!

2017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及流程

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分析: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爲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由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偏小,營運時間較短,市場前景不確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得銀行不敢爲其貸款,而我國主板市場因爲進入門檻過高也將它們拒於門外,這樣就特別需要一個有別於主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爲它們提供融資渠道。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景的不確定性,在構建我國創業板市場時,要設法降低市場進入門檻。

1、股本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按照目前我國主板市場的上市標準,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3000萬元,股票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而中小高科技企業一般都處於創業期,生產規模偏小,無法滿足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所以,創業板市場應適當放鬆對公司股本總額和發起人擁有股本總額的限制,從而儘可能讓規模偏小、缺乏資金、但產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創業板市場是爲那些具有活躍業務記錄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應該強化公司的業務標準和管理標準,即公司必須具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的主導產品、詳盡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業成長潛力,而且具備高質量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統。隨着市場的發展,創業板市場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於3000萬元降爲不少於2000萬元。

2、營運記錄及財務盈利要求

主板市場的上市規則對營運和財務的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爲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高科技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較強,使得技術升級換代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時間短,無法達到上述條件,因此可規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爲正數,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爲計算依據。並且規定,原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連續計算,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爲了增強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上市條件可考慮進一步放鬆,對於研究與開發力量很強的企業,只需要有一年的經營記錄,可以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業存續期間的所有制性質均可連續計算經營業績。考慮到許多網絡企業在創立時期大都沒有盈利,因此對其盈利記錄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

3、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條件適當的放寬

創業板市場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股本的不斷擴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一個主要表現。爲了提高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後勁,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業板市場需要爲中小型企業提供寬鬆的再融資環境。

4、鼓勵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併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程表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而成爲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以此來實現企業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那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收購和兼併的主戰場。正是通過收購和兼併活動,一方面一些屬於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高新技術產業,以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以這種方式迅速地發展壯大,以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的目的。

5、創業板市場的監管

創業板的監管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爲主"的原則和"買者自負"的原則

(1)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規模較小、業務處於初創期、新興行業,這些因素都說明創業板是高風險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嚴格。如要求發行人每年要對上市文件註明的業務目標與實際發展進度作一比較等。

(2)市場動作奉行"以信息披露爲基礎"的原則,創業板應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則考慮在效益與安全之間的平衡。創業板市場追求的是高風險和高效益,主板市場則以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爲主要目標。因此,創業板的投資者主要是對市場有充分了解並希望參與高風險、高增長性公司的投資機構。

(3)加強對公司違規行爲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如發現有違規行爲,將給予適當的處分。

創業板IPO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範企業行爲,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爲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

第三步,製作申請文件並申報。

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覈。

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覈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覈意見進行回覆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覈委員會審覈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發行審覈委員會審覈。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發行申請經發行審覈委員會審覈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覈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