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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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及費用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 1999年10月12日發佈的《境內企業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對內地企業來說,還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3)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 上市保薦人認爲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衆多,包括爲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公衆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公衆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香港創業板上市費用

向相關中介支付的.費用

在上市過程中,公司須向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法律顧問、包銷商/配售代理、估值師、存管人等支付相關費用。通常該等中介機構均接受按階段付款的安排。

向聯交所繳付的首次上市費用

如屬新申請人發行股本證券,則於申請上市時須根據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繳付首次上市費。申請人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的同時,繳付首次上市費。

 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百萬港元)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100,000
不超過:1,000150,000
超過:1,000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