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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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成立於1999年11月25日,香港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下面是2017年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歡迎閱讀!

2017年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主場的目的:目的衆多,包括爲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公衆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公衆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香港創業板上市費用

向相關中介支付的費用

在上市過程中,公司須向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法律顧問、包銷商/配售代理、估值師、存管人等支付相關費用。通常該等中介機構均接受按階段付款的安排。

向聯交所繳付的首次上市費用

如屬新申請人發行股本證券,則於申請上市時須根據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繳付首次上市費。申請人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的同時,繳付首次上市費。

 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百萬港元)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100,000
不超過:1,000150,000
超過:1,000200,000

香港創業板特色

1.香港創業板的市場特色與現有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長公司爲目標,注重公司增長潛力及業務前景;市場參與者須自律及自發地履行其責任;買者風險自負;適合有風險容量的投資者;以信息披露爲本的監管理念;要求保薦人具有高度專業水平及誠信度。

2.香港創業板的市場潛力,是以有增長潛力公司爲目標,行業及規模不限。創業板的.主要目標是爲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來籌集資金,以擴展業務,其中也包括爲在大陸投資的香港和臺灣的增長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資”企業,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另外綜合企業可把個別增長項目分拆上市,投資經理及創業資本家將他們所投資的公司上市。

3.創業板市場的交易與運作。創業板採用一套先進的交易系統及電子信息發佈系統,以減低參與者的成本,增加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系統進行買賣,直接落盤。買賣實行競投單一價,交易分段進行,每一時間段採用集合競價的方式,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委託,爲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系統完成之前,創業板仍會採用與主板市場相同的自動對盤交易系統。另外,聯交所還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網頁(http://),作爲參與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發行人可將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公司資料上網,供公衆瀏覽,而無須於報刊登載(公司鬚髮新聞稿),從而減低成本。所有在現有市場進行交易的經紀,將自動被准許在創業板進行交易。創業板針對的是有熟練操作技術和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但不設最低投資額。

4.實施嚴格的監管制度。創業板的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推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依循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及“買者自負”原則。監管機構只負責確保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關文件及重要的資料完整性和真實性,但不會對投資的利弊作出評論,或就所發售的證券或所提供的投資機會作出判斷,無論有關判斷是好是壞,上市申請人或其業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並非香港證監會或聯交所的關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