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必須簽訂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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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人最近提醒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試用期也必須簽訂用工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必須包含的內容。

試用期必須簽訂用工合同

近日,在西安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法律援助中心、未央區勞動監察大隊組織的諮詢活動中,幾位諮詢者反映了幾乎相似的經歷:在應聘過程中,企業要求他們先試用幾個月,試用合格後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還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但試用期快滿時,卻接到單位通知,說其某方面條件不符合要求,不能被聘用,結果往往是辛辛苦苦幹了幾個月,卻一分錢也拿不到。

3月、4月份對於正在找工作的.大學生來說,無疑已經進入“命懸一線”的時期。很多畢業生爲了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往往對使用期、待遇等問題不敢提出過多的要求。對此,西安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首先,企業收取押金的行爲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其次,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而不是說試用期結束纔去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爲了保障求職者在試用期內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