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知道的試用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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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大學剛畢業的小黃和一家公司簽訂了用人合同。合同書上說明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後簽訂3年的用工合同,並沒有說明在試用期間對她還有一個考覈。今年1月,小黃試用期滿,公司卻說她沒有通過公司的試用期考覈,不予錄用,讓小黃直接回家。小黃覺得很委屈,找公司的人理論,對方也給不出有說服力的理由,只是讓她走人。

必須知道的試用期知識

用人單位:有些事情沒必要說破

面對求職者在這方面遭受的委屈,用人單位自有一套說法。他們認爲有些事情沒必要非得說破。

在一家人才市場上,筆者曾就試用期的問題,與一家招聘單位的負責人做了交流。他說,他們公司在勞動者試用期間會制定出一些具體的標準,勞動者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後才能算通過試用期考覈,但這些標準一般都只是業務上的。至於其他能力上的要求,比如像待人接物、爲人處事、品行性格等,主觀性比較強,沒辦法制定統一的標準。但這方面的考覈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這些方面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便你在業務上很優秀,試用期滿後,公司照樣會跟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位負責人說,這方面的事情主觀性比較強,不好直接說出來,我們也不想把它說破,最好是大家心照不宣就行了。

勞動法: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諮詢了鄭州某律師事務所的方律師。方律師告訴筆者,這種問題在目前的勞動力市場上相當普遍,從法律上講,用人單位有責任向勞動者講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方律師介紹說,“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意味着企業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說法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屬於無效行爲。”“當然,這只是從法律角度講,從現實情況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想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即便你在法律上能站住腳,你在這個單位也呆不久。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業內人士:小心試用期陷阱

相對於方律師從法律角度的分析,鄭州某人才市場一位丁姓負責人分析得比較現實。他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後辭退勞動者,除了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外,還有其他的原因。

比如,拿勞動者當廉價的短期工使。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可以長達半年,況且試用期的工資又很低,一般的勞動者四五百元就差不多了。這樣,一些用人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很低的'工資,讓勞動者爲他幹半年的活兒。據南方一家媒體報道,今年國內某企業曾一次性招進了300人,但到了試用期滿的時候,只留下了50人。像這種企業完全就是想追求一種轟動效應,根本就不是存心要人。

這位負責人說,現在我們國家的勞動力市場上供大於求,找工作比較困難,一般的求職者都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再加上勞動力市場還不是很規範,各種勞動法規也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發生這樣的勞動糾紛,勞動者往往都成了受害者。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成本和費用又相當昂貴,一般人也不願意這樣做,只好忍氣吞聲了。

這位負責人提醒求職的朋友們,在找工作時,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對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計劃,不要因爲求職心切,匆匆忙忙地簽了勞動合同,誤入試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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