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你支招:求職時被人問及隱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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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支招:求職時被人問及隱私怎麼辦?
  嶽某,女,某高校應屆畢業生

  經學校推薦,她來到某合資企業進行應聘面試。憑着自己的實力,嶽某一路過關斬將,直到最後一關:與部門負責人單獨面談。應聘時常遇到尷尬的事件?以前媒體曾多次報道,同寢室的室友也曾遇到過類似的事情,於是嶽某便偷偷帶上自己的微型錄音機。

  
  經過幾個一般性的提問後,中年男考官突然單刀直入:“你有男朋友嗎?”儘管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嶽某仍有些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回答才能讓負責人滿意,她只得硬着頭皮回答:“有。”男考官似乎並不滿足,接下來的一系列問題讓嶽某心慌臉熱:“你贊成婚外性行爲嗎?”“你現在與男朋友過同居生活嗎?”“今後如果客戶對你提出性要求,你選擇合作還是拒絕?”面對不斷的發問和男考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嶽某隻好搪塞應付了事。對嶽某的回答,男考官顯然不滿意,意猶未盡的他居然拿起手中的尺子站起來,欲給嶽某測量“三圍”。實在無法忍受,嶽某隻得抓起揹包,衝出辦公室。

  想到自己的應聘遭遇,嶽某彷彿被人強迫吞下一隻蒼蠅,難受之極。於是,憑藉手裏的錄音資料,將這家企業的行爲通過媒體曝了光。

  該案例引出了這樣一個問題:難道用人單位可以利用招聘機會,隨意詢問或瞭解求職者的一切情況嗎?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的招聘和勞動者的應聘屬於雙方締結勞動合同前的協商時期。在此時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享有了解對方的知情權。所謂知情權,簡單地說,就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瞭解有關信息的權利。知情權行使的時間是在締約過程之中。勞動合同尚未訂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了締結勞動合同而相互瞭解對方。沒有締約意願的.人無權瞭解他人的各方面情況。

  關於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問題,我國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作了較具體的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在求職過程中,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均說明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締約過程中享有知情權。

  但是,知情權的範圍是限制在與締結勞動合同有關的信息範圍之內的。用人單位可以瞭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學歷、以前的工作經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從事具體工作有關的情況。對於求職者的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祕密不屬於知情權的範圍。

  本案例中的企業,利用招聘的機會,詢問和了解嶽某對婚外性行爲的看法和態度,超出了其知情權的範圍。這些問題不但與締結勞動合同無關,而且觸犯了嶽某的個人隱私。因此,嶽某完全有權在面試中,拒絕對這些提問的回答。當然,嶽某通過媒體將此事向社會曝光,也是與用人單位的這種超越權限行爲進行鬥爭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