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簽約派出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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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簽約派出違約賠償
  本刊今年第4期“政策公告”欄目中刊登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延期的有關規定》一文爲國家公費留學實施新辦法前的有關規定,目前已不適用,特向讀者致歉。本期我們特邀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祕書處撰寫此稿,以利讀者瞭解目前實施的關於處理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有關規定。

【正文快照】:
  按照教育部(原國家教委)《關於做好國家公費留學改革後派出人員國外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1996年在全國全面實施國家公費留學改革新辦法,即“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計劃宏觀指導下,國家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 按上述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前應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並需按規定向所屬使領館報到,定期向使領館報告學習、研修情況,按期完成學業回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