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簽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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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用人單位洽談:

求職簽約指南

畢業生本人準備自薦材料,與用人單位進行充分洽談。雙方達成簽約意向後,用人單位向學校出具由其人事部門簽章的接收函。

 2、簽約審批:

學校對用人單位的簽約人數實行宏觀調控。

★對來校舉辦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由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簽發招聘卡以確定其實際可簽約人數,具體簽約人選由學校根據單位提供的擬錄用名單中的排序而確定。

★畢業生個人聯繫的`用人單位,須持由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簽章的接收函,到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經分管老師審覈同意後方可簽約。

 3、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到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領取《協議書》,認真填寫本人的基本情況與需要註明內容,並簽字;同時由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分管老師審查簽字,輸入校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後,《協議書》即生效。此後若畢業生要求更改簽約單位或更改畢業流向,學校將按違約進行處理。

 4、用人單位填寫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並簽章

由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推薦表)掛號郵寄或面交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用人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蓋章,並送交其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簽章後,返回畢業生本人。

5、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蓋章

在規定日期前,將《協議書》交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並蓋章,以列入就業方案,上報教育部審批。

 6、《協議書》一式三份,分別由用人單位、畢業生與學校三方保管備案,三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協議。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三方協議簽定後不是完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求職者一旦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又補充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保障部門還提醒勞動者:“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爲不籤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籤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爲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雙方產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況時,會帶來更大的麻煩。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爲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