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設置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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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作爲違約方違反合同時應擔負的違約責任之一,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否能作爲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而在勞動法學界對此衆說紛紜,支持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詞。我國《勞動法》未對違約金這一違約責任的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其後的勞動合同法實踐之中,違約金作爲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已被大多數人廣爲接受並在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中適用。全國各個地方要麼不作明確規定,要麼規定得各有特色,直到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頒佈,這個問題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識。本文就與勞動合同中設置違約金條款有關的問題,提出幾點粗淺的意見:

淺談設置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幾個問題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概念的界定

1、何謂勞動合同違約金?

1)、違約金、約定違約金:

按照合同法的常識,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如果實際履行行爲不符合合同約定, 由違約方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按照法律是否預先明確規定,可將其再細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

2)、勞動合同違約金:

一般地講,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依據法律的明示規定或雖無法律的明示規定但基於自願原則,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商籤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就違約一方出現相應違約事由應向守約方承擔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所作的明確約定。

2、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法律特性:

1)、補償性,即用於彌補勞動合同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懲罰性,即爲確保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經濟懲罰。即在守約方沒有遭受損失或者損失小於違約金數額時,勞動合同違約金就體現爲一定的懲罰性。

3)、儘管勞動合同違約金並不排除懲罰性的法律特徵,但考慮到勞動合同主體中勞動者一方的特殊性,在設置勞動合同違約金時,應該着重考慮違約金的補償性。

二、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關於能否設置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爭論

1、主張設立的意見:

國家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設置違約金並無明確規定,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基於自願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任意約定違約金,並在一方違約時按照約定適用違約金條款。只要這類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違法、不存在明顯失公平的情況。

2、反對設置的意見:

當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違約金。

3、折衷設置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