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違約金的若干問題

學識都 人氣:8.75K

一、違約金的概念、分類和特徵

合同法中違約金的若干問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當事人人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

違約金分類,依據產生的根據不同,違約金可分爲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依據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可分爲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依據種類不同,分爲概括性違約金和具體性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違約金的法律特徵:第一,違約金的客體是金錢或其他給付。第二,違約金須於違約時支付。第三,違約金爲諾成合同.第四,違約金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責任成立的要件

違約金責任的成立。首先,違約金責任作爲一種從債務,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關係,但在違約而解除合同場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仍可援引;其次,要有違約行爲存在;再次,違約金責任構成是否要求違約人具有過錯,應當區分類型,如果當事人人約定違約責任的成立驪方當事人有過錯爲要件的,依其約定;在合同法分則以及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爲過錯責任場合,違約責任的成立應當要求過錯條件;在懲罰性違約場合,由於其目的在於給債權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積極履行債務,同時,在債務不履行時,表現爲對過錯的懲罰;在賠償性違約金場合,除前述特別情形外,不要求以過錯爲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第114條的理解和把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屬於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的支付以違約損害爲前提,造成損失的,則支付,沒有造成損失的,不支付。本條第一款確定兩種約定方法,一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二是約定一種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約定的過高或過低,可以進行調整。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實事上,這種請求基本不存在。雖說一方違約後,應優先考慮違約金條款,但並不是說不能以實際損失爲請求,即按照第113條之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其損失,則無需通過要求調高違約金這一難以把握之訴來獲得損失的賠償。但違約金過高則只能本條進行“適當減少”,沒有其他救濟條款。

對於違約金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爲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但審判實踐中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覈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做法,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爲參照,一般可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爲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於損失額80%作爲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尋求替代交易的難易程度,是否故意違約等。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部分履行與違約金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