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必須寫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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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東莞市勞動局瞭解到,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文本將有所變化,目前新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正在準備之中;今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休息休假及職業危害防護將成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工作地點必須寫進勞動合同

工廠搬遷惹出糾紛

“在東莞,企業搬遷很常見,員工不願隨廠搬遷又想要經濟補償金。企業則認爲,員工不願到新廠上班,企業就不該支付這筆經濟補償金,因此引發不少糾紛。”據市勞動局有關人士介紹。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年就曾仲裁了幾起這類案件。如東莞市大嶺山橫綱傢俱廠整體搬遷至寮步並更名爲寮步銳思傢俱廠,有70名工人不願意去新廠,並要求廠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而企業方面則稱,已爲工人準備了進入新廠的一切入職手續以及工卡、飯卡等,希望老員工能進入新廠工作。企業沒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勞動部門協調無果,這70名工人於是申請勞動仲裁。

與此案類似,東莞東菊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決定將公司併入東莞嘉吉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東菊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的30名工人在和廠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廠方給予“代通知金”及經濟補償金6萬餘元。

必備條款增至九項據東莞市勞動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將成爲合同的必備條款。工廠地點搬遷在東莞很常見。有些企業搬遷後,又提供廠車,在原工作地點接送工人到新地點上下班,使工人的生活條件及子女上學不受影響,並且給予工人原廠待遇等。這種情況下,工人則應該服從廠方安排。

該人士還表示,如果新舊工作地點相隔很遠,企業又不能提供後續服務,工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及出現影響子女讀書等問題,經企業和工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則可視爲“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必備款項增加到9項,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市勞動局有關人士透露,新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正在準備之中。

自訂合同必須合法

東莞市的勞動合同文本發生變化後,企業是不是一定要使用《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文本呢?記者瞭解到,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

據瞭解,目前很多用人單位使用的《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是市勞動局參照省勞動合同文本,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製定的。但市勞動局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簽訂。

同時,用人單位自訂的勞動合同,必須要到勞動部門審覈備案後才能使用,相關條款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