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也須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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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出臺後,某些勞動者由於誤讀,以至於在出現勞動爭議時,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勞動者也須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者要積極主動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勞動者認爲根據這一條規定,儘量避免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就能夠得到雙倍的工資。但這種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條的目的是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明確下來,在出現勞動爭議時便於協調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實踐當中,有一些勞動者就是因爲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晰,在出現勞動爭議時自身權益難以得到維護。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是爲了懲處其不法用工形式,勞動者切不可以此作爲賺錢手段。事實上勞動者如果這麼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爲勞動合同中不僅規定工資內容,還會涉及到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等諸多權益,如果僅爲獲得雙倍工資而不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損失。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

在前一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飛行員離職風波中,雙方簽訂的即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飛行員欲解除勞動合同時,遭遇了所屬航空公司高額的索賠要求,此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成爲了飛行員另謀高就的羈絆。

一些企業認爲無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容易形成坐養懶人、庸人的機制,更有甚者說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使勞動關係又重回了“鐵飯碗”時代。有勞動者盲目聽信這種言論,輕信無固定期限合同對自己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同樣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也給勞動者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從上述飛行員遭遇的高額索賠案看,倘若飛行員與對方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合同期滿飛行員就能擺脫合同的約束,他們想要變換工作環境、尋求更高待遇的願望也就不會那麼難以達成了。如果後來不是第三方願意爲飛行員承擔鉅額的賠償金,相信這些飛行員就無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的想法就難以實現。因此,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會帶來相對穩定的工作,勞動者還是要在仔細考慮利弊後纔可作出選擇。

三、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一定會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應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要獲得經濟補償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無過錯,也無其他法律規定須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勞動者的自身原因或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不會獲得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還是不少的,勞動者不要誤以爲只要解除勞動合同就會獲得經濟補償。

四、《勞動合同法》並不是保護勞動者的“單邊”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單位訴勞動者違約賠償案。某物業公司電工崔某值班時間無故曠工,發生停電事故,導致物業公司被業主索賠50萬元。物業公司認爲,電工崔某的過錯是公司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於是將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償公司先行賠付的50萬元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絕不是僅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它同樣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違約的,一樣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首先,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時違反相關約定的,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次,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上述電工崔某違約被索賠的情形。這說明,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時,不能只關注自身權利或利益,還要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