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判定原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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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今天,本站小編特意爲大家蒐集整理了專利侵權判定原則概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概述

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爲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徵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我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本章將討論關於專利侵權判定的幾個基本原則,着重探討其中的等同原則,因爲該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第一節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

在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爲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爲:H型強場磁化杯體(1),其特徵在於:杯體的兩側各鑲嵌一塊永久磁鐵(2)。

如果被控物的杯體兩側各鑲嵌了一塊永久磁鐵,那麼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結構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結構一模一樣。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物侵權。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爲,一種新型機器人行走機構,其特徵在於:電機接傳動機構,傳動機構的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

被控物的結構爲,電機經齒輪傳動,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被控物採用齒輪傳動,齒輪傳動的結構屬於“傳動機構的具體概念,因此,被控物屬於侵權。

3、被控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爲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隻要被控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爲,一種電褥子,其特徵在於:具有絕緣性能好的電阻絲。

被控物的結構具有絕緣好的電阻絲,而且還具備一個電阻絲短路保護裝置,儘管被控物的特徵多於專利權利要求,而且可能還具有一定的創造性,由於被控物的結構覆蓋了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所以被控物侵權。

實踐中,公衆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物的特徵多於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於專利產品,爲什麼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爲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後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儘管可能性能要優於專利產品,但是由於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爲。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徵多於專利權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徵可能具備一定的創造性,也可能申報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也經常出現,也就是說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後申報的專利,該專利是在原告專利基礎上的改進專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於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特徵,被控物侵權,即使該產品獲得了專利權。針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備專利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的專利在後,那麼在專利侵權判定時,不考慮被告的專利。

前面探討的是適用全面覆蓋原則什麼情況下,被控物爲侵權,下面談一下,何種情況下被控物爲不侵權。

在被控物缺少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時,被控物不侵權。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被控物不侵權,其前提是侵權判定不適用等同原則和多餘指定原則,等同原則和多餘指定原則將在後面加以論述。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爲:一種新型消火栓保護筒,具有進水管、出水管,其特徵在於:筒體爲玻璃鋼製成,筒體和進水管和出水管之間通過密封圈連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體由玻璃鋼製成,也具有進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體和進水管和出水管之間直接焊接成一體,沒有密封圈這個結構,由於被控物缺少權利要求中的一個特徵,所以被控物不構成侵權。

在做出不侵權決定的時候,還有一個應該注意的問題,就是缺少的權利要求中的特徵不僅指權利要求特徵部分的特徵,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徵。如前舉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例子,進水管、出水管就屬於前序部分的特徵,該特徵爲現有技術部分的特徵,“其特徵在於”後面的特徵就屬於特徵部分的特徵,有的時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徵時,也可能構成不侵權。

第二節 等同原則

前面所討論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實際中,被控物適用該原則判定侵權是很少的,很多的情況下,適用的是等同原則。所謂等同原則,就是儘管被控物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但是被控物不具備的專利特徵在被控物上面能夠找到該特徵的等同替換物,此種情況下,被控物判定侵權。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爲,一種機器人的移動機構,其特徵在於:

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佈的驅動臂,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齒輪傳動接位於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

被控物的結構爲,具有六個沿圓周方向均勻分佈的驅動臂,驅動臂內設置有電機,電機經鏈條傳動接位於驅動臂端部的驅動輪。被控物缺少專利權利權利要求中的齒輪傳動特徵,但是由於鏈條傳動屬於齒輪傳動的等同替換,所以被控物適用等同原則,屬於侵權。

上述的案例屬於一個非常典型的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的案例,實踐中,適用等同原則的情況都要比這個案例複雜。如何適用等同原則,一直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難點問題。而且,即使在專利保護制度非常發達的美國,對此問題,司法界也沒有達成共識。我國實施專利法不到20年的時間,而歐美國家實施專利制度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我國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很多的都是借鑑歐美國家的經驗,尤其是美國的經驗,因此,在探討如何適用等同原則的問題時,研究美國等同原則的歷史發展更能夠幫助我們從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則,進而找到適用於我國的等同判斷標準。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丹麥德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爲到金字塔形。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爲,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定車廂爲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美國最高院認爲,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鑑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後來被稱爲等同原則。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等同原則在現代專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確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爲以鹼土性硅酸鹽爲主要成分的焊劑。原告的主要成分爲鎂,鎂屬於鹼土金屬,其硅酸鹽是鹼土性硅酸鹽的一種。被告的產品爲錳,錳的硅酸鹽不屬於鹼土性硅酸鹽。原告的專家證人指出,鎂和錳成分作爲焊劑功能相同。法院根據等同原則判專利侵權成立。法院在判決中寫到“法院應該認識到,完全一模一樣地照抄照搬在實踐中是非常少見的。如果允許其他人稍加改動就照抄照搬專利,那麼專利保護就變成空洞無用的東西。等同原則的核心就在於防止其他人剽竊專利發明的成果。”

從判決中可以看到,美國法院最設立等同原則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專利,以做非實質性改動來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在被告沒有進行抄襲的情況下,能否適用等同原則。多數國家的法院都自動適用等同原則,而不考慮被告是否有抄襲行爲,我國也採用此觀點。小編認爲,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爲,等同原則的本意在於公正合理的對專利的保護範圍進行限定,而不僅僅侷限於文字,專利是否構成侵權不以被告故意爲前提條件,如果認定抄襲後才能夠適用等同原則,無疑等於承認了故意爲專利侵權的前提條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訴政府一案中,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第一次將整個專利發明和等同原則聯繫在一起。休斯航空公司專利的權利要求有兩項技術特徵,一個是位於衛星上把衛星運行姿勢的有關數據傳送給外部控制系統的裝置,另一個是位於衛星上用於從外界接收調整衛星運行姿勢的信號裝置。一審判決認爲,被控物不具備權利要求規定的兩種裝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構成侵權。二審聯邦巡迴法院認爲,被控物都具有噴氣式發動機、日光感應器和無線電器械,區別在於被控侵權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來取代權利要求規定的兩種裝置,一審法院關於只有被控物具備了權利要求的每一個特徵或等同物時,纔算侵權的觀點是錯誤的,法院應該把專利發明作爲一個整體和整個被控物進行比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並且達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應該根據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成立。聯邦上訴法院把“整個專利發明”和等同原則聯繫在一起,並且明確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權利要求規定的某一項技術特徵及其等同物的時候,專利侵權也有可能成立。

小編認爲,這個判決體現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體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備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特徵或者等同物。這種思想無疑是對專利權人是有利的,但同時這種思想又帶來了另外的問題,適用這種思想進行侵權判定,可能會使專利的保護範圍變得模糊不清。因爲正常情況下,專利權利要求的各個特徵共同構成了權利的保護範圍,被控物具備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特徵或者等同物才能夠構成侵權,而適用這種思想進行侵權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特徵仍能構成侵權,公衆會變得無所適從,不知道到底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訴威蘭德公司一案中,聯邦巡迴法院在判決中對等同原則做了與前一個介紹的判決不同的論述。

潘沃特公司專利的權利要求爲:

“一個自動分類機,包括:

1、根據被分選物的重量發出相應信號的電子秤量裝置;

2、用於預定基數的第一基準信號裝置;

3、用於比較電子秤量裝置所發出的信號和第一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數的第一比較裝置;

4、根據被分選物的顏色發出相應信號的光學探測裝置;

5、用於比較光學探測裝置所發出的信號和第二基準裝置的預定基數的第二比較裝置;

6、根據被分選物的位置變化發出相應信號的里程裝置;

7、根據里程裝置和第二比較裝置所發出的信號,連續指示被分選物在電子稱量裝置與光學探測裝置之間傳送過程中的位置變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裝置;

8、根據里程裝置、第一比較裝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裝置所發出的信號,連續指示被分選物被稱量後位置變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裝置;

9、根據第二位置指示裝置決定被分選物類別的卸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