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著作權及其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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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著作權及其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
(一) 著作權的概念
1. 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內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財產方面的;廣義的著作權是指除了狹義著作權以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律稱謂上,通常稱爲著作鄰接權或者稱爲與鄰接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有個別立法例,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還把圖書、報刊出版者的權利,也置於著作鄰接權的範圍內。
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屬於民事侵權範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吸取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爲規定的特點,並借鑑其他國家的立法通例,僅採用例舉的形式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爲。而對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未作明確規定。
2. 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著作權的法律特徵,是指著作權作爲知識產權之一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特點。
⑴ 著作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而享有的與其人身密不可分的權利,著作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它的取得與一般人身權取得不同,著作人身權的取得須在作品完成時;著作作人身權具有一定的專屬性,通常不得轉讓、繼承和放棄。
⑵ 著作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著作權人基於對作品的利用給他帶來的財產收益權,這是著作權的財產性質,也稱著作財產權,同一般財產權相類似,既可以由作者本人享有,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贈與,由他人行使。
⑶ 從作品完成之時就自動取得
著作權的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自動產生,而不論有關作品是否發表或者是否提供給公衆。這裏的自動獲得,既包括不需要加註版權標記,也包括不需要自動登記,以及不必經過任何機關或個人的批准或授權,而商標權、專利權則需要相關登記註冊才能取得。

論述著作權及其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

(二) 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
1. 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概念
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可以分爲違約行爲和侵權行爲。著作權的違約行爲,是指著作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義務。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權的行爲。著作權侵權行爲,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中,以較大篇幅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爲進行了界定,而只在第53條中對違約行爲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因爲牽涉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及出版合同的糾紛,直接由合同法調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未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對著作權作品的使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爲。“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權的行爲”,主要是指對著作權的破壞行爲,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發表等。
2. 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法律特徵
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可複製性的特點;著作權的內容具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這兩個方面。著作權的這些特點決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爲與對一般有形財產所有權、一般人身權以及其他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不同之處。具體分析如下:
⑴ 侵權形式上的特殊性
這是著作權侵權行爲最顯著的特徵。首先,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於對有形財產所有權的侵害[ ]。由於著作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其在存在、使用和處分形態上具有以下特點:不發生有形的佔有;不發生有形的使用;不發生有形的事實處分,非權利人完全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就非法處分屬於他人的知識產品。著作權客體的非物質性給著作權的`保護、侵權認定和貿易,帶來了比有形財產在相同情況下複雜得多的問題[ ]。對有形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形式主要表現爲侵佔、妨害和毀損,這些行爲往往直接作用於客體物本身,與客體之間的聯繫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爲所侵犯的內容也往往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方面,其肯定會影響到權利人對該財產權利的行使。而著作權侵權行爲則主要表現爲剽竊、篡改、仿製和擅自使用等,侵犯的是作者無形的“獨創性的思想的表現形式”,而與作品的實體無關。所以,著作權侵權行爲並不影響權利人權利的行使,如對作品的非法“佔有”,並不意味着權利人同時失去這種佔有;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也不排斥權利人對自己創作物的繼續使用。這些行爲之所以侵權,主要在於它是對著作權人“專有”、“專用”權利的侵犯,是對著作權絕對性和排他性的違反。此外,侵犯著作權行爲的表現形式還隨着作品利用方式的增多而不斷增多。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新技術的發展導致了作品傳播技術的空前革命,影印複製、錄像複製、有線電視廣播、衛星轉播、計算機軟件複製、網絡下載等新的作品利用方式都大大豐富了侵犯著作權行爲的表現形式。其次,對著作人身權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於對一般人身權的侵害。這主要表現爲:
① 二者在侵權客體上有較大差異
對著作人身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爲對作者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的侵犯;而侵害一般人身權的表現形式則多種多樣,如既包括對民事主體的平等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的侵害,也包括對公民的親屬權等身份權的侵害。
② 二者的作用方式不同
對一般人身權的侵害通常是直接作用於被害人的人格或身份利益,如對公民姓名權的侵害,即主要表現爲對公民姓名的干涉、盜用或假冒等。而對著作人身權的侵害則必須通過“作品”這一中介而發生,如“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之所以被認定是對作者署名權的侵害,而非一般侵犯害姓名權行爲,即因爲行爲的目的並不在於冒用他人姓名,而在於冒用他人姓名以讓人混淆著作權歸屬人,從而使冒用者的作品得以發表或流傳。
③ 某些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行爲具有連帶性
這是指對作者著作人身權的侵犯往往會導致對其著作財產的損害,這在對作者發表權的侵害上表現尤其突出。發表權,即將作品公之於衆的權利,它既是著作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又是著作財產權產生的基礎,同出版權、複製權、錄製權聯繫密切,所以如果不經作者同意,擅自發表作者未發表的作品,則不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也侵犯了作者的出版權、複製權或錄製權,還可能侵犯到作者的隱私權。而對於一般人身權的侵犯,則通常不會發生如此情形,且對著作權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於對專利權、商標權的侵害。雖然著作權侵權與商標權侵權及專利權侵權同屬於對知識產權的侵害,但它們在侵害形式上的差別也是很明顯的。專利侵權行爲主要表現爲對他人專利產品、方法的擅自使用,侵害的對象是受法律所保護的思想、方法和技術方案本身,而非其表現形式。商標侵權行爲則表現爲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擅自制造、銷售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等,這顯然也區別於侵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