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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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是關於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羣衆的生活密切相關,如下爲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歡迎閱讀!

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

  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1】

[案情1]:買賣合同、共有關係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於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繫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願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後,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後,於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爲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後,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於運輸缺乏貨源,於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爲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爲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願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麼財產關係?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爲什麼?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爲什麼?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爲什麼?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爲什麼?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爲什麼?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係。

(2)有效。

因爲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爲效務待定合同,後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爲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爲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爲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爲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爲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爲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並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衆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係。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爲共有關係,共有財產全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後追認該行爲,則該處分行爲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後得知後,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爲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爲。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於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並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並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爲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2】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於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幹嘛那麼多廢話。”三人聽後,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於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於是便拒載後來的客人。

丁由於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麼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燬。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麼你拿着危險品下車,要麼讓我銷燬。”後來,由於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於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爲什麼?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燬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爲什麼?

(4)對於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爲什麼?

(5)對於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7)設檢票員未把丙趕下車,在趕往某某站的途中,由於司機突然剎車致丙倒地重傷,誰應對丙的損失負責?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並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爲兩個部分,第(1)-(3)問爲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爲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係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爲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爲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着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於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並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