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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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站小編蒐集的一些“租房合同典型案例”,供大家審閱,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租房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1

假冒房東出租商鋪 簽訂租賃合同無效

2013年3月4日,原告文某與被告韋某簽訂《鋪面租賃合同》,約定由韋某將西鄉塘區農院路2-5號商鋪出租給文某使用,租賃期1年。當天,文某以現金方式支付了3個月租金共計15000元,以及5000元押金。

然而,文某很快得知,自己所租鋪面竟爲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所有,韋某未能承租該鋪面,因此無法向文某交付鋪面。文某多番交涉,要求對方退還租金及押金,但均遭到拒絕。雙方隨即鬧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商鋪的產權確實歸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所有,由校辦企業南寧職業實業開發中心負責管理並收取租金。該商鋪的承租人是呂某,其簽訂的租賃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不能轉租。

最終,法院判韋某將收取的租金15000元及押金5000元退還給文某。

●法官點評

本案中,被告韋某既非農院路2-5號商鋪的所有權人,也未取得該商鋪的承租權,其與原告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亦未取得商鋪所有權人的追認,該合同應屬無效。收取的租金及押金,理應退還。

案例2

商鋪竟是違章建築 租客不知情惹麻煩

2013年5月30日,原告許女士與被告A公司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書》,租下大學路陳東村“陳東·新時代商貿城”的市場26號鋪面,租期共20年,租金總額48000元。不久,另一被告B公司承租了該商貿城整體項目。經協商,承諾由B公司退還許女士的鋪面租金。

不料,該市場爲違章建築,於2013年7月19日被高新區管委會限期拆除。2014年5月20日,許女士與B公司簽訂《退款協議》,約定由B公司分三次退還全部租金,最後期限爲2014年11月30日。可到期後,仍有7200元至今未退還給許女士。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剩餘的7200元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A公司退回原告許女士租金7200元,B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點評

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許女士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書》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並未使用過訴爭鋪面,故被告A公司應退還原告全額租金。B公司雖辯稱是被迫與原告簽訂《退款協議》及《退款協議補充協議》,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

案例3

拖欠租金被判補交 違約還要賠違約金

2011年4月15日,原告A出版社與被告B商貿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將其辦公大樓第五層東頭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從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並約定租金、物業管理費、繳納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被告租下辦公室後,自2011年10月起再也沒交過租金及物業管理費。至2012年5月搬離,被告實際欠交租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合計101891元,以上費用扣除其押金20000元,還剩81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