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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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怎麼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佈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爲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法定節假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爲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爲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爲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爲(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比如: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爲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即414.9元或2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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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日工資的三倍作爲加班工資。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實踐中單位就另行支付兩倍還是三倍的工資發生爭議。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3日發佈《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明確了法定節假日實際繫帶薪休假。那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另行支付兩倍還是三倍加班工資呢?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雖應享有三倍工資,但勞動法第五十一條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已明確國家法定節假日系計薪日,其已享有一倍工資,兩者品迭後,用人單位只需另行支付兩倍工資作爲加班工資。

第二種觀點認爲,法定節假日屬於計薪日,勞動者享有一倍工資,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享有三倍加班工資並不牴觸,不能品迭,用人單位仍應當另行支付勞動者三倍工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實際上,《通知》將法定節假日作爲計薪日的相關規定,是對於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貫徹和落實,並非是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與當日工資進行品迭,扣除一倍。

首先,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與日工資來源不同,不應進行品迭。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可見,三倍工資系勞動者通過額外勞動獲得的額外報酬。而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不工作也應當享有一倍日工資,這個報酬的來源不是基於額外勞動,而是法律規定。故兩者的來源不同,不能進行品迭。

其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與日工資進行品迭,不符合立法原意。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於加班工資的發放標準規定存在一個階梯式的遞增: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可見,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是逐步遞增的。那麼假設加班工資應與日工資品迭,而休息日本身不是計薪日,其加班工資沒有品迭對象,則其獲得的報酬是兩倍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品迭其日工資,也獲得兩倍工資,那麼勞動者無論是在休息日還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實際獲得的額外報酬是相同的,都是兩倍工資。這樣一來顯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嚴重打擊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不利於維護良好的用工環境和勞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