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公司發起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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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公司發起人、股東

1.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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