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研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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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研討論文

2009年,筆名爲綿綿的作家王莘發現其2000年出版的作品《鹽酸情人》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谷歌公司擅自收錄並提供下載。2004年前後,谷歌爲打造世界一流的世界圖書館,與出版商及圖書館展開合作,以掃描等方式收錄了大量已出版的圖書,其中就包括作家王莘的作品《鹽酸情人》。在律師的協助下,王莘於2009年12月對相關公司提起訴訟,認爲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案件前後經歷了4年多的時間,先後經過三級法院的6次開庭。最終,北京市高院於2014年1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谷歌公司的行爲不構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維持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6000元。[1]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做過相關統計:2011年1月至10月,全國法院受理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分別爲52708件和38682件,同比分別增長42.2%和39.79%,其中半數都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2]經常權的結果客觀上致使網站經營者不堪重負,繼而出現了一些版權代理公司。這些公司以營利爲目的,在全國範圍內提起大量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訴訟,藉此每年獲得高額利潤。上述案例及數據從不同側面表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順應社會科技的發展,爲新出現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爲提供了權利保障,填補了通過網絡途徑侵害著作權無法可依的空白,對鼓勵創作及創新型社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然而,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其所存在的問題。一方面,雖然王莘通過訴訟的方式爲自己討回了公道,但從她的維權過程可以看出其維權之路並非一帆風順,訴訟過程所耗費的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遠遠大於勝訴所獲得的利益。在實際生活中,像王莘這樣有勇氣的人並不多,大部分受害人會因沉重的維權成本而選擇忍氣吞聲。另一方面,許多網站經營者往往是在無意識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爲規避此風險,網站經營者不得不採取更爲謹慎的態度,大量減少攝影作品以及其他容易侵權的網絡作品的使用。這就可能導致網絡作品傳播率的降低,進而影響互聯網產業的發展,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是公衆的基本文化權益。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產生的背景及意義

法律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息息相關。它們既存在反映與被反映的關係,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社會的進步促進法律不斷髮展完善,法律的改進又反過來爲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掃除障礙、保駕護航。作爲法律重要內容的權利,也同樣受社會發展的制約,伴隨社會發展不斷改進。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正是這一規律作用的具體體現,是在網絡技術與數字化技術不斷髮展的社會大背景下,爲更好地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而產生的。20世紀90年代前後,數字化技術迅猛發展,網絡技術與數字化技術的結合將人類帶入信息時代。任何新生事物都是一把雙刃劍,信息網絡技術也不例外。一方面,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爲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新途徑,大大加快了作品的傳播速度,拓寬了其傳播範圍。另一方面,觀念的落後及法律的空白給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和挑戰。爲滿足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通過相關條約首次確立了著作權人的向公衆傳播權。隨後,一些發達國家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以國內立法的方式明確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網絡傳播權。由於現實的迫切需求和國際大環境的影響,我國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新增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06年,更具可操作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生效。毫無疑問,信息網絡傳播權是順應社會科技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第一,有利於作者著作權的全面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使著作權的保護延伸至網絡這一新領域,突破了傳統著作權保護的歷史侷限,使制止通過網絡這一新型媒介進行非法傳播的違法行爲有法可依,填補了相關的法律空白,全面保護了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第二,有利於創新型社會的建設與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爲創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也表明了國家不遺餘力保護創新的決心。每一個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與財產權都能得到切實保障的良好氛圍,有利於提高社會成員的創作積極性,有利於創新型社會的建設與發展。第三,這是用法治思維解決社會問題的典範,有利於法治國家的形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多元多變,各種利益分歧、矛盾衝突相互交織,只有法治纔能有效整合各種張力、化解各種衝突,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根基。[3]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正是用法治思維解決社會問題的典範,有利於法治國家的形成。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需統籌考慮的因素

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設置任何權利的最終目的都不是保護某一羣體的利益,而是實現某種實質上的正義,這種正義可能是實體上的正義,也可能是程序上的正義。“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4]筆者認爲,正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了各相關主體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從而引發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問題。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必須統籌考慮各方因素,努力實現各利益主體間的平衡,不然便會適得其反,產生許多社會問題。筆者認爲,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應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

(一)保護作者著作權的因素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可以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這導致兩個問題的產生:一方面,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另一方面,發明人面臨技術轉移、公開帶來的喪失競爭優勢的風險。在此背景下,爲保護髮明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應運而生。隨後,一些國家又制定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進而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知識產權制度。這樣看來,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初衷從很大程度上說,是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著作權制度在西方國家產生並發展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對西方國家的文化復興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確保了這些國家軟實力的迅猛發展。與之相反,由於長期以來我國著作權保護意識薄弱,盜版現象氾濫,整個社會創作動力不足,進而阻礙了創新型社會的發展。可見,著作權制度乃至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置,不僅有利於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益,而且客觀上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只有創作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纔會鼓勵更多的人去創作,進而使整個社會處於良好的創作氛圍中。因此,著作權制度設置所考慮的首要因素,應該是如何更好地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

法律的基本功能在於平衡利益。作爲法律重要內容的權利所保護的利益,並非其天性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是因爲這種利益在自然狀態中處於弱勢地位,需要法律的強制力來平衡。這種利益一旦被法律以法定權利固定下來,便有可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某些人在享有權利時會毫不猶豫地將自己的權利行使到極致,甚至侵害他人權利或危害社會發展。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爲例,其產生的初衷,是在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條件下,防止作者的著作權受到侵害。然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過度保護容易造成權利壟斷,進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況且,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任何作品都會或多或少地吸收、借鑑前人已有成果。其相關權利在一定時間、一定空間和一定層次上獲得相應的利益後理應回饋社會,爲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進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應合理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

(三)網絡自身特點的因素

從互聯網20世紀80年代進入我國到現在,我國網民數量已達6.32億。[5]如今,互聯網已深入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主要得益於信息傳播的簡便快捷與即時。此外,與傳統信息傳播渠道相比,通過網絡傳播的信息內容形式多樣,受衆還能在虛擬的人際交往平臺上進行充分互動。正是網絡的這些特點,爲作品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傳播空間,滿足了現代社會對信息的多重需求。同時,也正是這些特點,使通過網絡侵害著作權成爲一件極其容易且隱祕的事情。因此,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應在充分考慮個人與社會利益分配的前提下,適當考慮網絡自身的特點,力求發揮網絡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同時避免侵權行爲的發生。

(四)作者創作動機的因素

個人創作的原始動力無非是個人愛好或獲得名利,而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後者逐漸佔據優勢。因此,筆者認爲,在某些(甚至大多數)情況下,如果能夠滿足著作權人經濟上的利益,著作權人就有可能不再去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傳播作品的人給予著作權人以經濟上的滿足,那麼傳播其作品便不能認定爲侵權行爲。這既符合著作權人的利益,也滿足了社會發展的需求。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制度設計

(一)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作準確分類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是網絡作品,對於網絡作品進行準確分類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對網絡作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有助於理論研究的開展。另一方面,對網絡作品進行分類有助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向着專業化、科學化方向發展,使不同種類、不同特點的網絡作品適用符合其自身特點的制度。理論界對於網絡作品的分類多種多樣,筆者認爲網絡作品分爲以下三種較爲合理:第一種是傳統載於紙等載體上而經數字化處理後可以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如傳統已出版的書籍又通過掃描等形式在網上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在網絡上利用數字化技術直接創作的作品,如網絡小說;第三種是網絡出現後產生的新型作品,如在線交互數據庫等。[6]

(二)設計全方位、多層次的權利限制制度

顯而易見,設置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目的在於以法定形式肯定權利人對作品在網絡中傳播的有效控制權,而非遏制公衆在網絡上獲取信息的自由和實現信息的共享。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應當統籌各方利益,不斷探索權利利用形式,設計全方位、多層次的權利限制制度,力求在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和實現社會的最大利益間找到平衡點。全方位、多層次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限制制度的權利限制程度由重到輕依次爲: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默認許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對未經他人許可的作品進行有償使用的法律制度。默認許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權利人雖未明示許可在網絡空間傳播作品,但是從權利人的行爲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合理推定其認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制度。前兩種制度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第43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範圍應適度擴大。我國目前的著作權相關法律中沒有默示許可制度,但民法理論中的默示可以爲其提供相關理論參照。前文對網絡作品的分類有三,其中第三類作品是網絡產生後出現的新型作品,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網絡作品,明顯區別於前兩類。其特點在於在網絡特定空間,著作權人發表作品的基本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希望利用網絡平臺使更多的人轉載、傳播,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7]比如,在各種BBS網站或在布告欄裏發佈、粘貼各種帖子和評論,甚至以作品形式出現的文章、圖片、動畫、音樂、錄像等。這類作品如沒有聲明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則可以認爲著作權人願意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

(三)建立保護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在理論上爲全面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現實中著作權人的維權之路仍然困難重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龐大的網絡虛擬空間裏,著作權人很難發現自己遭受了侵權行爲;第二,即使發現著作權遭受侵犯,作爲個體存在的著作權人面對的往往是實力強勁的網絡運營服務商,實力的懸殊使維權難上加難;第三,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這本就是一項費時費力的工程。筆者認爲,解決這些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建立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成立專門的集體管理委員會。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還需完善相應制度以期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橋樑作用,有效緩解網絡作品供需矛盾,實現作者、作品使用者、公衆的互利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