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旅遊景區經營權出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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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旅遊景區經營權出讓的思考
摘 要:近年來,關於我國旅遊景區經營權出讓的爭論十分激烈。景區主管部門、經營權受讓者以及各界學者都對此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至今仍未達成共識。本文結合旅遊景區的性質、經營權出讓的涵義及我國景區經營權出讓的現狀,預見了景區經營權出讓需要面對的問題,最後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旅遊景區 經營權出讓 問題 對策

  根據薩繆爾森給出的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公共產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費上的非競爭性這兩個本質特徵。在這兩種極端之間的物品被稱爲“準公共產品”[1]。我國景區的旅遊資源爲全民所有,景區資源對於任何景區都是有一定空間範疇、時間範疇和生態容量的,當遊客數量達到某種臨界點,每增加一個遊客將降低所有遊客的旅遊效用,因此景區旅遊資源既不屬於公共產品也不屬於私有產品,而是準公共產品。對於旅遊景區的準公共產品的這種屬性,爲旅遊景區採取多種經營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論依據。

旅遊研究學者一般將景區經營權理解爲“旅遊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對旅遊資源的佔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權利”(楊廣虎,2003)。其他學者都沒有下過明確的定義,對經營權的理解也無甚異議。景區經營權出讓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爲目的的,以保證資源所有權人的權益爲前提,通過有償轉讓的方式將旅遊景區經營權在一定年限內轉讓給資本所有者、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行爲。景區經營權出讓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景區資源更好的實現其價值高效率運作的一種有效方式。

一、我國景區經營權出讓現狀

1997年中國大通實業有限公司(北京)和馬來西亞一家公司全國首次分別以委託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獲得了張家界黃龍洞和寶峯湖的投資經營權。1998年初,萬貫集團以協議開發方式獲得了四川碧霞峯等景區50年的獨家壟斷經營權,並創造了“碧霞峯模式”。自此之後,景區經營權出讓在全國迅速擴展。先後有國家級景區井岡山的龍潭景區向國內外招商引資,以拍賣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讓經營權;宋城集團和萬象集團以協議方式分別開發浙江龍泉山國家公園、千島湖。到2005年4月底,雲南省已將33個旅遊區經營權出讓給國內外大企業,出讓資金達30億元。

由於這些景區資源品味較高,經營利潤較其他產業要高得多,企業都積極支持。但建設部指出任何地區和部門都沒有轉讓景區給企業經營的權利。然而國家在這方面尚未出臺相應法規政策,景區經營權出讓事件愈來愈多了。最終由於2002年新希望集團欲買斷桂林遇龍河景區因國家主管部門直接干預未果一事,使景區經營權出讓有所趨緩。但截止2005年底,全國已經出讓或鼓勵出讓景區經營權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有20多個,已有超過300多個景區(點)以不同的形式出讓了經營權。下表是景區經營權出讓的情況粗略統計:

部分出讓經營權的旅遊景區
(資料來源:本資料通過相關網站收集並歸納而得)

由上表可知:獲得景區經營權的大多使旅遊業發展較好的省市,每年都有很多景區出讓經營權,景區經營權出讓成爲一種景區發展趨勢。以上所列的景區不包括決定出讓經營權的景區。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都有意向出讓景區經營權。要出讓經營權的景區將會越來越多。

二、景區經營權出讓需要面對的問題

景區經營權出讓無疑是景區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不免出現差錯,面臨阻力。由於目前還沒有明確規範景區經營權出讓的法律,經營者資質也良莠不齊,新舊經營管理體制交錯混亂等原因,因此目前需要考慮以下問題:1.國有資產流失

有些景區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急於出讓景區以改善接待條件、擴大遊客量,出現了許多問題:其一,在招商引資中對資源價值過於低估導致廉價出讓經營權;其二,景區經營權出讓的付款方式,考慮到經營權轉讓初期投入大,資金回收慢,不少景區採取了初期付款較少,以後逐年增加的付款方式。如張家界某景區,當時以6000萬標的出讓40年經營權,而受讓企業當年的門票收入就達4000多萬[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成本,此後長達30多年的收入爲企業純收益。其三,出讓方式大都未公開招標,缺乏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的機制,出讓的透明度令人置疑,容易出現“尋租”行爲[3]。但其並不真正投資開發,而是將其轉手,不斷地從倒賣資源中獲益。還有一部分受讓者獲得景區經營權後,借旅遊開發之名在景區開發房地產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這些都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