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物權行爲理論對債法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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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爲 債權行爲
  論文摘要:在我國物權法的醞釀過程中,物權行爲理論一直是學者爭論的焦點,從絡繹不絕的批評之聲到平心靜氣的接納,時物權行爲的肯定也佔據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國物權法已經出臺,其中對物權行爲理論的模糊“採納”令人不解,本文擬從債法角度闡述物權行爲理論的作用.
    一、物權行爲理論的含義
    物權行爲理論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所創造的。他在《當代羅馬法制度》中寫道:“私法契約是最複雜最常見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產生契約,而且它們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債法中,它們是債產生的最基本的根源。這些契約人們稱之爲債務契約。此外在物權法中它們也同樣廣泛地應用着。交付是一種真正的契約,因爲它具備企業的全部特徵:它包括雙方當事人對佔有物和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僅該意思表示本身作爲一個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夠的,因此還必須加上物實際佔有取得作爲其外在的行爲,但這些都不能否認其本質是契約……該行爲的契約本質經常在重要的場合被忽略了,因爲人們完全不能把它與債的契約分開,那些行爲常常是隨時伴隨來的。”
    薩維尼把“契約”的內容擴大化了,它不僅包括我們通常所認爲的債務契約,也包括物的契約。他以房屋的買賣爲例:買賣雙方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爲,之後雙方爲履行合同所進行的房屋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的行爲是物權行爲.由此他提出:以履行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爲目的的交付,並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事實的履行行爲,而是一個特別的以所有權轉移爲目的的“物的契約”。
    由此,薩維尼定義了物權行爲的概念:是關於物的處分的行爲,即當事人關於設立、變更、廢止物權的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物權行爲理論的內容
    (一)區分原則,或稱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債權的變動依據當事人間關於債權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的變動依據獨立的物權意思加以確定。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爲稱爲原因行爲,物權變動的行爲稱爲結果行爲,即物權行爲。只有原因行爲,並不一定會發生物權變動之結果。所以,要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分開來處理。以上文提到過的房屋買賣爲例,交易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債權行爲,一個是物權行爲。債權行爲是原因,只有原因行爲不一定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而物權行爲是結果,以轉移所有權意思在內的登記或是交付行爲才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故物權行爲區別於債權行爲而獨立存在。
    (二)形式主義原則
    形式主義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獨立意思表示必須要依據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方式加以確定。用法律行爲發生、變更、消滅物權,單純的意思表示不會發生物權變動,還需要用交付或登記等公示行爲證明物權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權變動的債權行爲只是證明了物權合意的存在。物權行爲是設立、變更、廢止物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要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動產的登記和動產的交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示。如以公證證明、轉移證書、提交登記等的客觀形式來認定物權轉移的意思,這既符合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又能保證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這不僅符合了物權行爲理論的含義,而且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三)無因性原則,又叫抽象性原則
    如果物權行爲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債權行爲影響,即爲無因:如果物權行爲的法律效力受債權行爲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響,即爲有因。此原則的含義是指物權變動不受其原因行爲效力的制約.在物權的變動中,物權變動的後果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獨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債權法的意思,所以物權變動的結果不直接地受債權意思約束.物權變動的本質是處分行爲獨立地達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權變動是物權行爲的結果,如果債權行爲的合同被撤銷,而物權行爲的意思未撤銷,那麼已發生轉移的物權當然有效。即原因行爲的`無效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淺論物權行爲理論對債法制度的影響

    三、物權行爲理論對債法制度的影響
    債法制度與物權制度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財產製度.民法理論一般認爲,物權法是規定財產歸屬關係,維護財產“靜的安全”的法:而債法是作爲規範、保護和促進財產流轉,維護財產“動的安全”的法.債法制度內容包括什麼,學者也有爭議。就其實質而言,應當包含債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行爲法、不當得利法和無因管理制度,以及單方允諾等制度。

    物權行爲理論被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