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研究

學識都 人氣:2.2W
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研究
一、構建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和核心內容

  (一)中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

  由於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是新型的市場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與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導原則。這些原則覆蓋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縮性和前瞻性,儘量避免和減少成文法掛萬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功能等效原則。功能等效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業示範法”提出的,這一原則的出現開闢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對中國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鑑作用。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礎上,使電子商務技術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紙質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讓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識讀,讓文件可以被複制;讓文件在一段時間內不會被改變;通過簽名方式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認證;讓文件以一種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現。就上述紙質文件能起的各種作用而言,電子記錄如果滿足了一系列技術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夠在數據的生成、存儲和通訊方面提供與紙質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數據來源及內容的認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交易的不斷髮展給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挑戰,電子商務立法要體現技術的發展,同時又要爲技術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預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的國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術作爲電子商務行爲有效性依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有安全性保障,這就要求法律對電子商務行爲所採用的技術至少應達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詳盡的規定,即規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術性能,能夠達到一定效果的技術的行爲纔是有效的,這樣達到法律與技術的有機結合,避免了對特定技術的指定帶來的弊害,又維持了電子商務行爲較高程度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3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對於交易載體無歧視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對於無論是採用何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的市場交易都採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於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範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爲默認的交易載體。然而電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無紙”交易,不屬於傳統形式,因而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體的地位和待遇。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不論採用何種載體進行交易,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電子合同關係

  電子商務雖然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內容仍然是“商務”,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現的交易活動。因此,合同關係成了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在1999―2000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上拍賣引起的合同糾紛案,成爲中國“網上拍賣第一案”。由於這是一起有關數據電文的電子合同糾紛,中國目前缺少相應的法規,給法院處理這類案子造成困難。法院雖直接依據《拍賣法》判案,而實際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買賣合同成立問題,也就是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問題,同時也涉及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於電子合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信息的通訊和存儲,合同法制度必須進行一系列相應的調整和變革。電子合同載體的“無紙化”與訂立過程的“數字化”都對傳統合同法產生了一定的衝擊,但是,判斷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標準並未改變。因此,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賦予電子商務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網絡經濟時代的法律環境。

  1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電子通訊技術讓所有經營者都有機會面對全球的市場,使交易過程變得方便、快捷,這是電子商務的優勢。但是,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利用虛擬技術的特點,隱身於電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義務和責任也虛擬了,那就毀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礎。電子合同的訂立,依賴於人們對其的認可程度。假使消費者交易的風險疑慮重重,擔心成交之後收不到貨物,擔心商品的質量問題,擔心發生糾紛上訴無門,更擔心經營者口是心非,捲走貨款……那麼即使電子商務被炒的再熱,網絡廣告做的再好,網上拍賣再絢麗繽紛,消費者也只是會把電子商務當作一道迷人的風景,不會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礎,經營者的信息就顯得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