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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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運用私力救濟受侵害的權利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時代的規則,現代法治國家中應該由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來阻止侵害或解決衝突,個人運用私力來阻止侵害或解決衝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國家機關來阻止或恢復來不及時或不可能時,不允許私人運用私立救濟就不僅不能保護受侵害的權利,還將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正當防衛作爲國家機關公力救濟的補充,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

正當防衛比較研究

一、正當防衛的立法

德國1871年刑法典第53條規定:“由正當防衛而爲之行爲,不罰之。所謂正當防衛者,謂因排斥對自己或他人現在不正之侵害。所不可缺之防禦。雖超於正當防衛之程度,而因行爲者之狼狽、恐怖、警愕。至於遂脫防禦之範圍時,不罰之。” 現行刑法典第32條規定:“(一)、正當防衛不違法。(二)、爲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必要防衛行爲,是正當防衛。”第33條規定:“防衛人由於惶恐、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不負刑事責任。”

奧地利刑法典第3條規定:“(一)對現在直接急迫之不法侵害,爲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體、自由或財產,而爲必要之防禦者,其行爲不違法。但被侵害者所受之危害不大,且其防禦與引起防禦之侵害者之侵害,顯不相當者,不視爲正當防衛。(二)逾越正當程度之防衛,或顯不相當之防衛,如純系由於慌亂、恐懼或驚愕者,以其因過失而逾越,且對其過失行爲有處罰之規定者爲限,罰之。”第34條將“於類似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事由之情況下而爲之”的犯罪行爲作爲量刑時的特別減輕事由。

法國1994年刑法典第122-5條規定:“在本人或他人面臨不法侵害之當時,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正當防衛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所採取的防衛手段與侵害之嚴重程度之間不相適應之情況除外。爲制止侵害某項財產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殺人之外的防衛行爲,在此種行爲系實現目的所絕對必要,所採取的防衛手段與犯罪行爲之嚴重程度相一致時,完成該防衛行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第122-6條規定:“完成下列行爲的人,推定其進行了正當防衛:1.夜間擊退破門撬鎖、暴力或詭計進入其居住場所之行爲者;2.對盜竊犯或暴力搶劫進行自我防衛者。”

瑞士刑法典第33條規定:“遭受非法之攻擊,或可能遭受直接攻擊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權採用與該情況相當之方式,對此攻擊加以防禦。防衛過當者,法官依自由裁量減輕其刑,因過於激奮或驚慌失措而防衛過當者不罰。”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條規定:“(一)、 爲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對於急迫的不正當侵害而採取的出於不得已的行爲,不處罰。(二)、 超過防衛限度的行爲,根據情節,可以減免或免除其刑罰。”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爲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比較上述各國立法可以引起我們如下思考:第一,德國、奧地利、法國、瑞士、中國的刑法均規定正當防衛不爲罪,而日本、意大利的刑法卻規定正當防衛不處罰,這其中的分別體現了什麼?第二,中國明確規定防衛的範圍包括國家利益,而其餘幾國沒有強調這一點。另外對作爲防衛範圍的權利之界定上,只有中國和奧地利明確規定,而且奧地利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中國是否失之寬泛?第三,上述各國基本上用不同的方式都規定了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奧地利和日本更進一步規定了侵害的急迫性,瑞士則把侵害侷限於直接攻擊,中國是否也應進一步界定侵害的性質?第四,對於防衛行爲的限度上述各國多數都明確規定“必要”、“相當”,而日本則強調不得已,中國是否應當借鑑日本的規定?第五,德奧瑞幾國對防衛人由於惶恐、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有特殊處理,但又有不負刑事責任和不罰的區別,頗值得思考。這與中國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規定是否有相通之處?帶着這些思考我們進一步研究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及成立要件,冀以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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