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當防衛論文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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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爲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論正當防衛論文提綱

引言

本論

一、正當防衛的定義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三、非正當防衛行爲

(一)假想防衛

(二)防衛不適時

(三)防衛挑撥

(四)互相鬥毆

(五)抗拒依法逮捕及合法搜查

(六)大義滅親

(七)防衛過當

四、防衛的必要限度

(一)客觀方面

(二)主觀方面

五、特殊防衛

(一)特殊防衛權行使的必要限度

(二)特殊防衛權的特徵

論正當防衛論文範文

題目:論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摘 要: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衛標準。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把握,應重點考察不法侵害的強度、緩急和權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結合防衛的工具、環境和心理等因素進行認定。

關鍵詞:正當防衛 限度條件 必要限度

一、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概念和考察因素

“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是正當防衛理論的核心”[1]。正確理解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對於準確適用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十分重要。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標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認定,則是正確認識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一)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防衛正當性必要的量與度的限制條件。即使具備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但如果在防衛中不能將防衛行爲以及造成的損害後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而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由量變引起質變, 使正當合法的防衛行爲轉化爲非法過當的侵害。所以防衛的限度條件是區別防衛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原則標準。

所謂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爲標準。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爲的危險程度、主觀的心理狀態、以及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勢等;另一方面應權衡防衛行爲所保護的法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爲了保護微小權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殺死侵害人不能保護微小法益的情況下,也不能認爲殺死不法侵害人是必須的。

(二)對正當防衛一般限度條件的理解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以爲這一款的規定是相關正當防衛的一般限度條件的規定,對該條款,筆者理解如下:

1.限度條件與必要限度的區別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和“必要限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限度條件”是指防衛行爲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換言之,只有那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纔是不符合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行爲,而那些雖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但並不是明顯超或者雖然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但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爲,仍是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的行爲,因而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2.對“必要限度”的理解

“任何權利,如果沒有必要的限制,則必然過度膨脹而走向另一個極端,防衛權也是同樣如此。”[2]正當防衛是法律賦於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特殊權利,正當防衛權利的使用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防止濫用正當防衛權利。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衛標準。只要是最低防衛標準,防衛的手段、性質、強度和結果無論是否與不法侵害行爲相適應,就是必要限度的行爲。同時,防衛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與所保護的利益之間不能過分懸殊。

3.對“明顯超過”和“重大損害”的理解

“超過必要限度”就應該是指不是爲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標準,即:防衛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採取如此激烈的方法,而是可以採用更緩和的手段,也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形。簡言之,不如此也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就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爲了保護輕微的合法權益,而將侵害者置於死地。(2)對於並非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採用致殘、致死的方法進行防衛。(3)對於非急迫的不法侵害,採用致殘、致死的方法進行防衛。(4)採用緩和的方法完全能制止不法侵害,卻採用致殘、致死的方法進行防衛。

關於什麼是“重大損害”,目前我國刑法學界認識並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爲,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而這種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的人身進行的,因而這罩的重大損害只能是僅就人身方面的損害而言的。人身方面的重大損害,顯然應是指重傷(包括致殘)、死亡兩種情況。還有學者從防衛過當也是具備犯罪構成的角度出發,認爲當防衛行爲針對不法侵害者的財產時,不可能出現刑法意義上的防衛過當。按照這種理解,“重大損害”也只能指人身方面的損害,即重傷和死亡兩種情況。另一種觀點認爲,所謂“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傷、死亡或者財產的重大損失。它不僅包括人身方面的損害,也包括財產方面的損害。

二、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把握

筆者認爲,在司法實踐中,要把握好正當防衛限度條件,應符合以下三個標準:

(一)不法侵害的強度

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爲的性質、行爲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緩急

所謂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爲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爲標準。

(三)不法侵害的權益

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爲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爲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爲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爲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三、認定正當防衛必要限度時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防衛工具因素

正當防衛通常要使用一定的防衛工具,防衛工具使用是否得當,在確定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中,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

1.就地取材的防衛工具。這種情況下,防衛人一般沒有選擇適當的防衛工具的餘地,往往是操起什麼就是什麼。對於這種案件,我們不能強求防衛人選擇與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