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和防衛意識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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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目的

淺論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和防衛意識問題論文

正當防衛作爲公力救濟的重要補充,受到各國刑法的普遍重視。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賦予公民私力救濟的權利,彌補公力救濟的有限性和滯後性,使其能夠保護個人合法權利或者國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行爲具有目的正當性和違法阻卻性,它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爲,而不是對侵害人的懲罰,行爲人對因此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負刑事責任。爲了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的權利,同時防止借防衛的名義行妨害之實,認定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至關重要,如何認定防衛是否具有緊迫性和防衛人自身的防衛意識也是關鍵點。

2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也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判斷一個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應看其是否具備防衛的緊迫性,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和客觀基礎。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行爲並且不法侵害行爲正在進行中,兩者分別是成立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和時間條件。筆者通過論述這兩者的構成要素從而分析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一)存在不法侵害是防衛的原因條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實行防衛的起因和前提,對於不法侵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於不法侵害性質的認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法侵害行爲應當是一種客觀上存在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對於不法侵害,並不要求其必須是犯罪行爲,一般的違法行爲同樣構成不法侵害。無論是犯罪行爲還是一般違法行爲,只要侵害人正在實施的過程中,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其次,不法侵害應當是客觀上存在的,即有跡象表明行爲人隨時可能實施或者已經着手進行的。對於主觀臆想的行爲進行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此即正當防衛和假想防衛的區別。如果成立假想防衛,則構成犯罪時防衛人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再次,在防衛人採取措施進行正當防衛時,不要求其對行爲人行爲的'性質和後果有明確的認識。即不要求防衛人能夠清楚地意識到不法侵害行爲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和刑事責任能力。對於不法侵害行爲我國刑法並未要求必須是犯罪行爲,同時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爲。所以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應要求侵害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對於侵害人是否應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說法,筆者認爲受害人在情況緊急、對抗能力懸殊、心理焦慮不安等因素的影響下,沒有時間和精力去判斷侵害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不應以此作爲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防衛的時間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並未明確規定如何界定“正在進行”。因此在做出判斷時仍需依據具體的客觀事實,通常是從侵害人着手實施到行爲終止的範圍之間。即在一般情況下,侵害人着手到行爲停止是進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在該時間段之外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爲可能導致事前預防或者事後報復之嫌。筆者認爲存在兩種特殊情況,在該情形下不能僅僅根據侵害發生和實行防衛的時間上的絕對一致性來判斷。一是當侵害人先前的行爲已經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現實的危險,如果被害人不採取緊急措施可能導致人身或財產上的嚴重損害,則在此情形下應當允許被害人在侵害人着手前就採取防衛措施。二是當侵害人已經停止侵害行爲,但是仍然有繼續實施侵害的可能性,現實危險繼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僅僅依據侵害行爲已經停止的時間點來判斷,而應該從是否依然存在危險可能性的角度來判斷能否採取正當防衛。

(三)不法侵害足以導致危害後果。

進行防衛的緊迫性還表現在一個方面,即不法侵害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緊迫關係,這也是採取正當防衛的原因。如果不及時進行防衛則將導致危害後果發生,從而造成更大的損失。此時也要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如果超出防衛所需的必要限度則成立防衛過當,應當爲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 正當防衛的防衛意識分析

正當防衛中的防衛意識是指受害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而想要與之相抗衡的一種心理狀態,反映了受害人的主觀想法。行爲人成立正當防衛是否必須在主觀上具備防衛意識,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必要說和非必要說。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爲了……”的規定,表明我國對於防衛意識採取必要的態度,將其置於至關重要的地位。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已經認識到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進行中,同時防衛人必須明確具體的侵害人,只能針對具體侵害人本人進行反抗,此外還應當認識到到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不能及時尋求公力救濟,如不立即採取措施將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防衛意志是在防衛認識的基礎上產生的,防衛人應通過對不法侵害行爲的判斷確定自己的防衛目的是爲了保護自身、他人或者國家的利益並據此調整和控制自己的防衛行爲。

防衛意識是認定行爲人的自衛行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通常情況下行爲人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在與不法侵害行爲相對抗並且根據一般經驗無法躲避或及時尋求救助,就應當認定其具有防衛意識。在一些情況下,防衛人的主觀意識上可能摻雜了多種心理因素,包括憤怒情緒等,在此種情況下是否同樣具備防衛意識的條件值得探討。筆者認爲正常人在不法侵害發生時內心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憤怒、懼怕、擔憂等情緒,尤其是在遭受了施暴、侮辱等折磨後這些負面情緒更容易被進一步放大,此時防衛人的防衛意識中可能由於憤怒而摻雜着些許傷害的意識,但不能因此就認定其不具備防衛意識而成立故意傷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防衛意識與傷害意識並存,受害人往往因憤怒、懼怕而奮起反抗,此時其內心當中包含着些許傷害的意識。此外,在多數情況下不給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是無法迫使其停止侵害行爲的,從而也難以達到防衛目的。根據我國刑法,採取防衛行爲時是允許對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的,但是不能超過防衛的必要限度。此時應當結合所造成客觀結果來認定,如果防衛人在防衛意識和些許傷害意識摻雜的情況下實施了防衛行爲,保護了較大的法益且造成的損害在必要限度範圍內,則應當認爲成立正當防衛,應該肯定其具有防衛意識而不是以故意傷害定罪。

4 結語

從刑法確定正當防衛制度以來,關於該問題的討論便從未停止過。本文主要論述了正當自衛的兩個關鍵問題,即防衛的緊迫性和防衛意識問題,這對於判斷防衛的成立與否意義重大,只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清楚地把握這兩個問題,才能夠正確區分防衛行爲和犯罪行爲。本文只是對這兩個問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何認定進行了簡要的探討,關於正當防衛認定的問題還應不斷深入細化,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並指導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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