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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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
[論文概要]
  隨着法官職業化、司法現代化進程的日益推進,法院文化建設這一命題越來越廣泛地受到我國司法界、學術界的關注和認同,一些學者、法官相繼發表了這方面的調研文章,很多法院將加強法院文化建設作爲進步法院整體素質、促進公正與效率主題實現的有效途徑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由於法院文化建設在我國司法領域是一個較新的課題,其理論性和實際指導性都很強,法學界和司法界對該課題的基本理論、價值取向等理解不一致,司法實踐中各法院也只是根據各自的理解操縱,故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研讀有關資料和深進調研的基礎上,試圖對法院文化進行***度的分析,深刻揭示法院文化的內涵、本質、淵源、特點等,並就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建構法院文化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見解。
  一、法院文化的內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過,由於文化本身的多義性,對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釋者自身的觀念、意識、認知結構、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現千差萬別的態樣。在西方,文化一詞來源於拉丁語culture,語義爲耕作、培養、教育、發展,進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發展、培養,人類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以及人類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在我國,《辭海》中將文化定義爲:“從廣義來說,是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來說,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文化本身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法院文化作爲文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有其特別的屬性,它產生於法院這一特定的社會組織之中,是存在於法院羣體中特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共同準則,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對於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也沒有一個同一的熟悉,筆者將各種提法回納一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總和說”。以爲法院文化是法院羣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治理活動中形成的一種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爲規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表現的總和1.第二種“精神現象說”。以爲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質爲載體的精神現象,是以價值觀爲主要內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爲方式。第三種“羣體意識說”。以爲法院文化是法院羣體在司法活動中所持的信念和價值觀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導地位的治理形式、傳統和現實的特性等等2.上述幾種解釋,由於站的角度不同、概括的方式不同,得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總和說”描述了法院文化的範圍,“精神現象說”突出了法院文化的核心,“羣體意識說”則指出了法院文化的載體。儘管在描述上各有不同,但透過這些解釋,可以看出某些共性,概括起來,筆者以爲法院文化具備以下八大特性:一是客觀性。法院文化是法院與生俱有、客觀存在的,我們現在提出構建法院文化,並不是由於原來沒有法院文化,而是由於熟悉到法院現有文化的建設力度跟不上法官職業化、司法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力度。二是發展性。法院文化是動態的,不斷髮展變化的,其發展規律是從無到有、從抽象到具體、從散亂到系統、從單一到豐富的變化過程。三是指導性。法院文化對法院的整體行爲和法院工作職員的個體行爲起着指導的作用,對法院發展目標有質的規定性,同時通過整體的價值認同來指導法院個體行爲。四是約束性。法院文化通過對法院羣體成員行爲形成一種無形的羣體壓力,使法院倡導的羣體共同意識在羣體成員的個人價值觀念中內化,形成一種無形的標準,來操縱控制法院的各項活動。五是整體性。法院文化必須對法院的整體行爲發揮指導與約束作用,僅僅作用於法官的個體行爲,就不能成爲法院文化。這種整體性表現爲法院文化的全面性、長期性和獨立性。同時,法院文化作爲一個整體文化,是法院全體工作職員、個體文化的集合與整合,是一種羣體文化,其發展需要並由法院羣體來推動。六是輻射性,法院文化一旦形成較固定的模式,就會對社會產生影響,就能讓社會公衆更加了解法院、瞭解法官。七是傳承性。法院現有文化有着歷史文化的蹤影,也必將在未來文化中找到蹤影。法院文化正是在有選擇地繼續歷史文化的基礎上發展的。八是特殊性。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於法院特殊的組織目標、組織價值觀和行爲方式3.特殊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特殊的價值就是法律至上,特殊行爲方式包括思維方式、交往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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