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益結正當取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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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權益結正當取捨的思考
購買法和權益結正當是很多國家以及國際準則委員會合並會計實務中的兩種基本處理。這兩種方法適用範圍各不相同,各有優劣,長期以來有關它們的爭論一直存在。繼近年來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分別禁止使用權益結正當後,經改組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最近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合併會計(徵求意見稿)》中,也取消了權益結正當。至此,購買法已成爲世界兩大會計準則體系進行合併會計處理的唯一指定方法。那麼,對於一直將國際會計準則作爲主要鑑戒對象的而言,是否也應放棄權益結正當,這種方法在我國事否還具有價值呢?本文將對此作些探討。


一、兩種會計方法的爭議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IAS22)的定義:購買是通過轉讓資產、承擔債務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由一個(購買企業)獲得另一個企業(被並企業)淨資產和經營活動的控制權的企業合併形式,這種形式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稱爲購買法。權益結合是指參與合併的企業的股東聯合控制了它們全部或實際上是全部的淨資產與經營活動,以便繼續對合並後的實體分享利益和分擔風險的企業合併形式。這種形式下,參與合併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認定是購買方,它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正當。


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的區別主要集中在:①被並企業的淨資產是以公允價值還是賬面價值計價;②合併本錢中的商譽或負商譽是否應當在賬上確認;③被並企業的利潤是否應並人實施合併的企業。購買法按公允價值記錄收到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確認商譽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美國已停止攤銷而改爲每年末進行減值測試,FAS142,2001),購買企業的利潤僅包括合併日後被並企業所實現的利潤。而權益結正當按被並企業淨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賬,不確認商譽,不論合併發生在會計年度的哪一個時點,參與合併的企業的整個年度利潤全部包括在合併後的企業實體中,同時,參與合併的企業的整個年度保存收益也轉進合併後的企業實體中。很明顯,企業合併只要不發生在年初,而且被並企業從年初至合併日又有利潤,則企業合併當年採用權益結正當處理所得的利潤總是高於用購買法處理所得的利潤。此外,在合併以後年度中,由於購買法有較高的資產折舊基礎,所確認的商譽也要進行攤銷,使得本錢、用度較權益結正當高,因而利潤指標總體上較權益結正當低。


由於權益結正當能使合併報表的盈餘數字更好看,爲了防止對它的濫用,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對這種方法進行規範。1970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併》(APB OpinionNo.16),對應用權益結正當的條件進行嚴格的規定,提出了12個條件,只有完全符合這12個條件,才能應用權益結正當。然而,這些嚴格的具體限制,在實務中並沒有完全阻止權益結正當的濫用,反而驅使企業通過精密策劃以達到這12條要求,從而嚴重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爲了徹底解決此,FASB終極決定放棄權益結正當。


購買法以爲企業合併是購併者(投資者)對被並企業淨資產的購買,購併交易的實質就像購買資產一樣,它將雙方合併前後的經營業績切斷,並將交易中投資者的初始本錢作爲新的開始。簡言之,購買法較權益結正當能更正確地反映合併後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正如FASB主席詹金斯(E.L.Jenkins)所言:“購買法能使投資者對交易的初始本錢和投資的事後業績有一個較好的概念。”


就我國而言,指導我國企業合併實務的有關文件《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企業吞併有關會計處理題目暫行規定》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沒有提出購買法和權益結正當這兩種不同的會計方法,但從規定的會計程序上看,我國採用的是購買法。不過在合併實務中,權益結正當也逐漸得到應用,而且有增多的趨勢。早在1999年6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清華同方與魯穎採用股權交換的方式合併,證監會對換股合併方式所採用的權益結正當持肯定態度。之後一年多的時間裏,相繼有10餘家上市公司換股合併非上市公司時無一例外地採用了權益結正當,而現在,股權交換已成爲中國上市公司併購業務的主要形式之一。當前,我國企業合併會計準則的制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究竟是應該明確禁止權益結正當呢,還是答應將其作爲一種備選方法呢?筆者通過權益結正當的優點以及我國的具體情況的,以爲目前我國暫不宜取消權益結正當。